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44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东安县公安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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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则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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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4、情节特别轻微的;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6、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有立功表现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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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一)
单位:东安县公安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 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20 |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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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21 |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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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22 |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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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
23 |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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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东安县公安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原则性规定 |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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