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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7-00008 分类:  
发文机关: D0105-zfgzbmfcj-zcwj--2017-0019 发文日期: 2017-01-01
名称: 关于印发东安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东安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7-01-01 16:16
  • 来源: D0105-zfgzbmfcj-zcwj--2017-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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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安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东安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6〕1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结合我县商品房库存现状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起,停止公租房项目的报批和建设。对尚未批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采用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不再新建项目。对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引导、激励已签订实物补偿协议的征收户购买现有商品房用于安置:

1、根据征收房屋的地点位置就近选择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面积安置原则,超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少面积的按市场价补偿;

2、如果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到县城其他项目的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价值安置,多退少补;

3、具体安置办法在各征收项目中细化。

第三条 根据需要,将县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节余资金和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购买商品房,用作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用房。

第四条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应缴(已缴)的增值税、房产税予以县得部分的50%奖励。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县得部分的50%奖励。

第五条 积极拓展住房消费,补贴城乡居民购房。实施多种购房补贴措施的时效为一年。补贴实施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享受购房补贴和契税返还必须是缴纳契税和销售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开发商提供的增值税票在实施期限之内)。

1、补贴对象:在我县县城购买合法商品房(经审定并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及时到地税局缴纳契税和到房产局办理购房网签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开发商缴纳的增值税票的城乡居民(含外县人员)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接受货币化安置的合法房屋征收户、重点引进人才、全县建档卡贫困户。

2、补贴标准:

(1)契税补贴:对所有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第二套以上的房屋)的业主交易契税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按购房者备案的标准网签购房合同和实际缴纳契税50%给予补贴。

(2)购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房或县城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接受货币化安置的合法房屋征收户由县政府补贴300元/㎡,购买改善性住房补贴200元/㎡;县城居民(含外县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购买首套商品房补贴200元/㎡,改善型购房的补贴100元/㎡。抓好人才引进的购房补贴兑现。

3、补贴对象资格的认定: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4、购房补贴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储蓄卡号,向县房产局房产交易所申请购房补贴。

(2)县房产局房产交易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购房增值税票、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按周汇总应补贴数额,开具证明,提交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复核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将购房补贴资金适时拨付给补贴对象。

以上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户,一个月之内补贴到位。

(4)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享受政府补贴所购的房产。

5、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条件及程序:

(1)申报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资质合法、土地取得合法、报建等手续合法、按规定缴纳税费、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先自行提出申请,再由县政府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以通过申报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楼盘同楼层2016年1-9月已销售且在房产局登记备案的均价为标准价,高于标准价的取消其项目申报权限。

第六条 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从严查处县城城区范围内“小产权房”违规开发行为,对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证。坚决停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审批。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本单位的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杜绝新的住房实物分配和“委托代建”、“定向开发”、“联合建房”等变相福利分房的现象。对经县规委会批准、满足建设条件、未开工的项目予以取缔;对已经县规委会批准、满足建设条件、已开工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纳入建设工程监管范围,依照相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的税费,否则不予综合验收和办理产权证,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七条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缴足6个月的即可给予购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现贷款率达到80%以上,并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全面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第八条各大金融机构应尽快落实首套房首付20%政策,引导刚性需求积极入市。原则上所有购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参照湘建房〔2016〕31号文件推出的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简化相关证明资料,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第九条 强化服务管理,实行差异化预售政策。

1、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主体工程基础地面下工程完成,进行主体地上工程施工的时候),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湘建房〔2014〕144号文件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2)三级以上开发资质;(3)10万㎡以上;(4)省市县级重点项目;(5)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

2、形象进度高层达到1/3、多层达到1/2时,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2)暂定资质以上开发资质;(3) 2万㎡以上;(4)县重点建设项目。

3、对单栋开发、面积较小的项目或信用较差的开发商或开发项目继续实行封顶预售的政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9号)规定办理。

4、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欠交土地出让金和农民工工资的开发企业或项目,实行封顶预售政策。

第十条优化市场环境,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严格规范供水、供电、燃气等垄断部门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原材料、施工等价格行为,全部由投资主体按市场规则运作,坚决取缔和依法打击利用行业垄断抬高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严控增量、消化存量”要求,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减少土地投放量,争取做到以销定产,以销控产,从源头上去产能。为了提高开发小区的品质,原则上新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只针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开发用地竞买。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商品房买卖使用标准示范文本、进行网签和及时备案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速度,按要求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住宅产业化产品住房和精装修住房。具体办法由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变更规划发展旅游、养老、创业基地等地产项目。

第十五条 创新销售模式,组织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或降价销售,针对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带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积极引导房企及其产品加大电商平台的应用,完善我县房地产网络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东安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东安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并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扶贫办、人民银行东安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全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研究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内容若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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