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9-0005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大盛镇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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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村低保“四类重点”
重点保障对象。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因病致贫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经新农合报账、大病保险补偿后,年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00元的。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可将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保障。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本人年满80周岁、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本人申请纳入低保的;本人年满70周岁,独子或独女因重病(因病致贫对象所列病种)、重残、服刑、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基本丧失赡养能力的。
4、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的特困户。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同时家庭住房陈旧破烂,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019年农村低保“十不纳入”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低保标准户年人平2520元的。
2、家庭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汽车及中大型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贵重饰品等高值物品;‚购买、修建、装修房屋不满3年的(因无房、拆迁安置或危房屋改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城镇(圩镇)拥有门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⑤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连续6个月高于低保标准50%以上的;⑥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3、低保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18-60岁)的。无重大疾病(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等39种特大病种)或近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未达到2万元以上的;不是一、二级残疾人的。
4、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的配偶、子女、父母不予纳入低保。
5、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子女有小汽车和营运大型车辆的;有众多成年子女且生活条件较好,子女家庭住房二层以上且装修了的。
6、原因病享受低保现病情好转和原因残疾享受低保但不影响劳动力的。
7、乱开政策口子属“特殊群体保”的。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涉军群体、两女户、亦工亦农精减人员、“三线”铁路民工、征地拆迁人员、改制企业困难及困难企业职工、长年信访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
8、有独立生活能力,但因赌博、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
9、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不全面提供子女基本情况的;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编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利用欺骗手段取得低保的。
10、户口在本地、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