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8-0008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端桥铺镇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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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发〔2018〕1号
端桥铺镇党委关于党员诚信管理的暂行
规 定
为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推进党员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该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履行能力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规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相关国家规定的;
(二)以伪造证据、欺骗、威胁、鼓动群众非法上访的;
(三)拒不配合相关调查或者调查中作伪证的;
(四)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三年。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上报镇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基层党组织或镇组织部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五条 失信人名单运用。各村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村级自治组织职务(如支委、村委、村民议事会、监督会、相关评议小组、村民代表、小组长等),如已担任,相关部门应暂停其履职。
第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