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70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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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财政局
2026年财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统筹规划做好2026年度财会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湘办发〔2023〕7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2026年财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就业服务中心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4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股
(二)全县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使用票据单位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检查一个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东安县交通执法大队)、各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一所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检查一个卫生医疗机构)
检查范围:2024、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5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财政事务中心
联合参加检查单位:相关股室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检查范围:2024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股
(四)学生膳食经费管理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澄江中学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教科文股
(五)孤儿生活补贴资金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民政局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股
(六)临时救助资金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民政局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股
(七)养老保险资金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股
(八)县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东安县发展集团、东安县水务集团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相关股室
(九)免保育教育费专项检查
被检查单位:相关幼儿园
检查范围:2025年度
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财政监督股
责任单位:教科文股
(十)省市上下联动检查、临时工作
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县委县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以及经财政局党组研究确实需新增的检查任务。
检查时间:临时安排
责任单位:财政监督股
联合参加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计划进行重点监督。为确保2026年度财会监督计划落到实处,负责牵头的单位要切实担当责任,精心组织,严格执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同时,不得擅自扩大计划中的检查范围,追加检查事项,除检查过程发现问题,需要延伸检查外,确需增加的检查事项,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前,负责监督的单位应开具《财政检查通知书》,并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实施监督时,负责检查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按时完成检查报告。
(三)严格执行行政处理处罚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公正效率”的原则,认真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或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湘财法〔2011〕4号)的要求,凡涉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负责监督的单位应当将《财政检查报告》、单位回复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案卷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送财政监督股审理,提出处罚意见并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监督股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案卷等材料送税政法规股复核,经局内部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东安县财政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