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036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川岩乡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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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岩乡2024年度网格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乡直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林长制工作,加强网格护林员的管理,《川岩乡2024年度网格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川岩乡网格护林员管理办法
东安县川岩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川岩乡网格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是指与乡人民政府、村集体等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从事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管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应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天然林管护的野外工作环境,一般要求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实行聘任制。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录用。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自荐报名、管护单位考察、聘前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公开选拔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聘任过程接受群众监督。集体和个人经营公益林、天然林的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根据管护区域就近选聘。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聘任结果应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需经岗前培训方可正式上岗。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四条 乡镇林业站应建立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管理台账,负责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履行管护合同。
第五条 管护单位应合理划分管理区域,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对地点分散、面积较小的公益林、天然林,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兼职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有公益林、天然林管护任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应按照《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格式与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签订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区域、管护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做好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管护及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并做好巡山记录,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资源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请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三)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野外用火、报告火警与病虫害疫情。
(四)协助管护单位开展责任区内公益林、天然林的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
(五)完成管护单位和林业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考核实行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由乡林业站会同管护单位依照管护合同实施。年终考核采取个人总结述职、群众代表评议、实地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管护费按《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补偿基金中列支。公益林、天然林、天然林护林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全额发放管护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20%—30%管护费。扣发的管护费用于奖励优秀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
第九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乡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以及森林火灾等案(事)件发生,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管护成效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及时制止非法野外用火、报告火警与病虫害疫情,从而使公益林、天然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公益林、天然林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在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保护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等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提议管护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对乱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者。
(三)对责任区内森林火灾隐患不采取消除措施且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或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者。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根据本规范制定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附表:
护林员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
标准分值 |
主要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考核分值 |
备注 |
护林巡查 |
30分 |
每月到管护区域内巡逻天数不少于15天,防火期不少于26天,并做好巡山记录。有特殊情况需向管护单位负责人请假。 |
乡镇林业站抽查。没有巡山记录不得分;有巡山记录,但 1个月巡逻天数不足15天,防火期巡逻天数少于26天,每少1天扣1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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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分在60—89分为合格;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 |
资源保护 |
25分 |
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和巡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及时上报火情。报告管护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
乡镇林业站抽查。漏报一起扣5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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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 |
25分 |
制止管护区域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挖滥占公益林、天然林地等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行为,并协助管护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乡镇林业站每半年考核一次。漏报一起扣5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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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
20分 |
按时参加乡林业站组织的林业政策法规培训和会议;积极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保护责任区内公益林、天然林标志、设施;协助开展公益林、天然林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 |
每项5分。培训与会议采取查看学习会议记录、签到册,缺席一次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责任区内因为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上访一次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责任区内公益林、天然林标志、设施损坏一个(件)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公益林、天然林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工作不参加一次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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