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24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川岩乡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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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岩乡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的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严格落实(全市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全乡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提升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涉摩涉电亡人交通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明确责任,严肃追责,确保实现“三个明显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形成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落到实处,经川岩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川岩乡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翟振民
副组长:邓跃国、王远志、蒋凌峰、廖建林、金云方、李志青、张蓝方、左鹏、黄明宇、冷晓晓、吴又凤
成 员:曾峥、桂祥东、蒋林强、陈春明、冯彩军、各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安监站,王远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所有人员全面宣传到位。村干部、辅警、网格员入户全覆盖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印制宣传资料4000份,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让驾乘人员切实做到: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
2、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农村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等)。
3、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戴好头盔。
4、绝不违章载人、非法载客营运及非法搭载学生。
5、遵守交通规则,不驾驶无牌无证、未保险、未年检、非法改装、报废的车辆。
6、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员。
7、危险路段、不良天气等慢速小心驾驶。
8、保持车况良好。对摩托车、电动车勤检查、勤保养,确保摩托车、电动车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决不让故障车带“病”运行。
(二)全面加强值班值守和文明劝导。联村领导和驻村干部要每天督促所联驻的村安排一名专人在重点路段开展文明劝导,劝导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超员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要切实提高工作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宣传教育,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两站两员工作职责,对未戴头盔、违法载人的摩托车、电动车坚决不允许出村。
(三)夯实工作作风。各村劝导员要按时到岗到位,面对违法行为要敢于制止,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的行为,乡纪委将对各村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川岩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附:《川岩乡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责任追究办法》
川岩乡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川岩乡落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乡政府机关和学校、卫生院、派出所等单位大门,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违反规定单位相关人员责任。除对驾乘人员进行处罚外,对乡政府值班人员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扣除年终绩效考核1分;对学校、卫生院、派出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相关上级部门进行通报追责;
二、对违反“八个一律”严管措施的加油站、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等场所,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追责;
三、全乡各村应严格落实“两站两员”教育、劝导、制止责任,凡未能落实责任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扣除村年终绩效考核1分。
四、川岩学校应教育、劝导、制止学生家长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接送学生的乱象,对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履责不到位的,向县教育局进行通报追责;
五、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发现未能依法教育、处罚、扣车的,向县公安局进行通报追责;
六、对发生涉及摩、电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亡人交通事故的,一律进行事故深度调查,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