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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465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1-17
名称: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文号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 2024-01-17 10:47
  • 来源: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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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机构性质

行政机构

、法定代表人

   唐伟军

、行政执法权限

依法查处东安县建成区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案件。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单位地址

东安县舜皇大道1

、投诉举报电话

0746-4226898

、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道路、桥涵、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监督和综合整治。

(三)负责制定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城市管理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负责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场地规划编制;负责审批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负责城区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广场等商业文化活动占道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关企业的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监管、收集、处置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单位和个人挖掘市政道路,占用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 )等设施的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给排水、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项目的竣工和移交接收工作。

(七)负责全县燃气经营许可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负责规范全县燃气热力市场,负责全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审批和核发;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使用、安全等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燃气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中心城区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核准报批工作;负责城区内公园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的园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城区占用城市公园、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的审批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城区内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的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城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区内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内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七)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其他

东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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