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61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白牙市镇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镇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提升班子整体合力与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镇党委会议议事决策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镇落实意见与工作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重要事项;
3.本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4.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民生保障、安全稳定、生态环保等重点工作的部署推进;
5.重要人事任免、奖惩及干部教育管理相关事项;
6.需提请上级党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酝酿准备
第四条规范议题征集程序。党委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提出,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镇党政办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动上会议题。
第五条强化会前沟通酝酿。
1.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须完成前期调研论证,形成成熟方案,提前1—2个工作日将完整材料报送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印发全体班子成员,同步征集书面意见。
2.涉及跨分管领域的重要事项,会前由党委书记或牵头分管领导组织专项会商,充分交换意见、凝聚共识;意见分歧较大的,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3.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等敏感事项,会前须按规定完成相关程序,确保上会议题成熟完备。
第二节会议召开与审议
第六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七条严格会议审议流程。
1.议题汇报:先由分管领导就议题背景、前期论证情况、建议方案作详细说明。
2.充分讨论: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对议题充分讨论、深入研判;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党委书记在其他班子成员全部发言后作末位表态,不得事先定调、引导决策。
4.会议表决: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5.暂缓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情况不够明晰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补充调研、再次酝酿后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八条健全日常协同机制。建立班子周工作碰头、月调度研判制度,每周一上午互通重点工作进展与本周计划,每月底复盘分管领域任务推进情况;对重点项目、信访维稳、征地拆迁等交叉性工作,可随时组织协同会商,打破分管壁垒,提升班子整体合力。
第三节决议执行与督办
第九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党政办负责跟踪督办。第十条建立议事决策执行督察机制。
1.每月底由党政办对当月党委会议定事项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形成督察记录,建立问题台账。
2.每季度首月5日前,通报上季度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决议事项落实整体情况;对推进滞后、落实不力的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3.每半年开展1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自查评估,动态优化议事决策机制,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第四章议事纪律与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经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决定未变更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未公开事项及涉密内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三条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也要带头执行议事规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营造民主团结、务实高效的议事氛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