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人: 田荣
机构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东新路321号
电话:0746-4215886
邮箱:datyjrswj4215886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春秋冬)
8:00-12:00 15:00—18:00(夏)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制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制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机构5个。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组织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股:拟制全县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和中央、省在东单位计划安置有关工作。拟制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规划财务股:拟制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意见,指导和监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拥军优抚股:指导协调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制军人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烈士申报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2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