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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 2026-08-28 10:40
  • 来源: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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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平衡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我县每年的春耕、清明期间上坟祭祖、炼山烧荒等野外用火现象频繁,森林火险隐患较多,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防火禁火的通告》。真正做到《防火禁火的通告》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三、主要内容

《防火禁火的通告》共分六条,其中,第一条禁火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防火禁火的通告》的禁火时间为:202691日至2027430日。第二条为禁火区域,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之我县被列为省高火险重点林区县,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行为,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具体禁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第四条为用火审批,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规定,确定了用火的审批单位和规范用火行为的监管。第五条为违法处理,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确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金额。第六条确定了其他事项,确定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及公布报警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明确了本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作废。

四、本《防火禁火的通告》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该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起草,拟728日至828日征求各乡镇场、林业部门、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及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防火禁火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经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东安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723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等报警方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本市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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