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东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平衡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我县每年的春耕、清明期间上坟祭祖、炼山烧荒等野外用火现象频繁,森林火险隐患较多,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防火禁火的通告》。真正做到《防火禁火的通告》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四、《防火禁火的通告》共分六条,其中,第一条禁火时间,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防火禁火的通告》的禁火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第二条为禁火区域,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之我县被列为省高火险重点林区县,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行为,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具体禁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第四条为用火审批,确定了用火的审批单位和规范用火行为的监管。第五条为违法处理。第六条确定了其他事项,确定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及公布报警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明确了本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作废。
四、本《防火禁火的通告》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该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起草,拟7月23日至8月23日征求各乡镇场、林业部门、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及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防火禁火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防火禁火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经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东安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