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意见征集稿)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把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稳妥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公建国营”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有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动员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2.坚持问题导向、抓弱固强。加快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城乡服务发展不均衡、服务设施布局不平衡、基础养老服务有欠缺、智慧养老服务不完善等短板。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尽力保障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阶段目标和长远规划任务顺利完成。
4.坚持兜牢基本、分类推进。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做到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共同谋划、协调发展,让每名老人都能共享改革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基本实现乡镇综合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完善福利中心医养结合功能,建设全县失智老年人照护中心;将白牙市中心敬老院打造成特困供养人员失能照护专业服务机构;完成城市社区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十四五”期间,实现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撑,家庭养老床位加快建设,城镇养老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农村以探访关爱为主的互助养老全面实施,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1.稳住家庭养老基础作用。依托智慧民政信息中心,开发智慧养老平台,设立居家养老顾问和开通服务热线,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机构、医护团队、志愿者、物业、家政等小微服务单元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代买、专业照护等特色服务;推进实施探访关爱、助餐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活动;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对特殊困难老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标准,支持养老、医疗机构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着力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互联网+”“物业服务+”和“健康服务+”等养老模式,鼓励养老机构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助医、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等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深化“四同步”工作,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家门口”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招标等方式,无偿或者抵偿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运营。
3.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快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特困人员照护、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指导或连锁托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结合乡村振兴,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到2023年,实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加快布局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以村居为单元,通过“政府扶持、村级主办、志愿引领、社会参与”实施可持续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利用农村空余住房或村两委空置用房等建设互助幸福院、“长者食堂”“暖心餐厅”等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解决农村养老服务场地;成立村级养老协会、养老志愿者服务队等农村志愿养老服务队伍,引导实施互助养老服务机制,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人员来源问题;发挥慈善力量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采取爱心人士捐一些、村集体补助一些、老年人个人负担一些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解决农村养老资金来源问题。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引进专业社工机构或养老机构,参与村(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县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4.提升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和《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基础,推行公办养老机构“五个统一”,实现养老机构标准化运行;提升养老机构失能失智照护能力,2023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持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督促养老机构升级达标,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金融办)
5.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培育壮大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鼓励采取公益创投、委托运营、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行动,鼓励房地产、物业、家政、餐饮、教育、健康等行业市场主体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积极探索医养康养新路径
6.建立医养绿色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相关医疗服务机构以签约托管、合作共建等形式建立协作关系,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支持有特长的中医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的健康服务。促进医养结合。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具备医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护理床位,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医疗和生活服务;2025年底前,将白牙市中心敬老院建设成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创新居家社区医养融合发展。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双中心”融合发展模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探访入住养老服务中心的老人,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开设“健康大讲堂”,讲授健康养生、康复保健等知识;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登记备案后开设的养老床位与养老服务中心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待遇;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保健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县医疗保障局)
8.支持康养产业加快发展。明确康养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鼓励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和美丽乡村将地区优势与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相结合,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发展康养产业,建设康养小镇、养老社区等,促进养老与保健、文化、旅游、中医药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康养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要素支撑
9.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保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产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房。县人民政府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落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及税费优惠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 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经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建实际投入使用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 元补贴,改扩建或租赁用房按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 元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对收住满一个月的社会寄养老人,按失能、部分失能分别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150元/人/月、75元/人/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按社会寄养老人实际收住时间计算,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万元、5万元、10万元,在下一评定周期继续保持原有星级的,不再给予补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运营一年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永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对评为3A、4A、5A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年、5万元/年、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连锁运营3个及以上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并实施同一品牌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养老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按照连锁运营数量给予1万元/个/年的品牌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非编制在岗护理人员,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的护理岗位补贴。视财力状况,统筹相关资金对养老机构发放的护理岗位补贴给予一定补助。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电视、网络安装等按行业最低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及水、电、气、电视、网路等资源服务提供企业及其主管单位)
11.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统筹各类资金,结合实际在乡镇、村合理开发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将养老服务类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范围,建立培训需求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在国家、省、市级养老服务技能比武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县职业中专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完善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到 2025年,在县福利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人社部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快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民政、公安、卫健、社保系统老年人口数据交换共享,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和养老服务项目登记,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人高龄补贴申请发放、助餐、助浴等“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形成线上线下资源共享、居家社区机构相互贯通、医疗养老相互支持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资质的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养老设备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智能化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领办、统筹推动。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压实部门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发展的牵头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重点任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三)严格考评奖惩。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对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东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具体(支付)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规定。 |
县人民政府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调整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健康服务 照护服务 |
按照《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县人民政府 |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就医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县人民政府 |
县卫健局 |
|
5 |
居家上门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居家上门服务。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6 |
社区日间照料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关爱服务 优待服务 |
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7 |
“银发顾问”服务 |
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匹配,为县域老年人提供“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养老服务 |
优待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8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具体(支付)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本地户籍80-99 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80-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100元。 |
县人民政府 |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10 |
百岁老年人 长寿保健补贴 |
为本地户籍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百岁老人寿辰、去世分别按800元每人对本人及亲属进行慰问;重阳节予以百岁老人不低于200元/人标准进行走访慰问 |
县人民政府 |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1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农村65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2 |
居家适老化 改造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14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组织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民政府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具体(支付)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
特困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16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得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17 |
发放照料 护理费 |
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18 |
发放 丧葬费 |
特困老年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
物质帮助 |
按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发放丧葬费。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证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后进行核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证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发放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和特困老人 |
20 |
一次性 生活补贴 |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和特困老人发放一次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农村户籍按200元/人标准,城市户籍按300 元/人标准发放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开展探访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驻站社工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每月不少于1次上门巡访、1次电话问询。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具体(支付)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优抚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优待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县人民政府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
2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按705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按550元/人/月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人民政府 |
县残联 县卫健局 |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个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为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均按80 元/人/月标准发放。 |
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
物质帮助 |
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老年人办理户口登记,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老年人提供救助帮扶。 |
县人民政府 |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