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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油茶采摘秩序的起草说明
  • 2023-10-17 15:41
  • 来源: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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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油茶采摘秩序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油茶采摘秩序,防止因早摘、乱摘油茶而影响茶籽出油率和引发的各类纠纷,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油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油茶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特起草《东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油茶采摘秩序的通告》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我县是全省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区,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对发展油茶产业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安县茶油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东安县茶油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东安县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通过采取引导林地流转、培养大户、加大资金扶持等措施,有效促进了茶油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合作化和惠民化发展。已成为林农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截至目前,全县共有油茶林31.24万亩,其中老品种林24.1万亩、良种油茶林7.14万亩。

近几年来,由于油茶产区的部分群众受多种不良因素影响,加之广大种植户对油茶果油脂形成和积累过程的认识不足,不同地方存在提前收摘,甚至出现偷采盗采的现象,严重影响油茶果品质,致使油茶经营者直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当前,油茶果已逐渐进入采收关键时期,要进一步提高加强油茶采摘秩序管理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油茶果采收管理。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依据一是新修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油茶采摘秩序的通知》文件要求。

三、起草的过程

起草前由县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股审查,纳入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和公民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制定《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一致认为,制定《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东安县规范油茶采摘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油茶开始采摘时间。根据油茶果实的生长成熟规律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寒露籽”油茶采摘时间统一在10月8日(农历二十四日,寒露);新种植的良种油茶和“霜降籽”油茶统一在10月23日(农历九月日,霜降)。各油茶生产乡镇(村、组)应积极组织引导茶农遵循油茶生长规律,自觉遵守采摘时间,确保茶籽质量,提高茶籽出油率。

(二)依法维护山林权属。各乡镇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维护油茶山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权益。坚持“谁承包、谁管理、谁采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三)严格落实采摘监管。各乡镇场要认真搞好油茶采摘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规范有序采摘油茶舆论氛围。各村要相应召开群众大会,制定村规民约,组建村级联防队,开展巡逻,确保按期开山采摘。毗邻乡镇场、村要召开联席会议,制定油茶采摘公约,搞好边界联防。要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因采摘油茶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油茶采摘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防山林火灾发生。一旦发生山火,各乡镇场及村组要及时组织扑救。严禁借油茶采摘之机偷盗、破坏林木。

(五)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对违反规定提前采摘油茶者,要依照村规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政法部门对乱采滥摘、偷摘抢摘、聚众哄抢茶籽、扰乱油茶正常采摘秩序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安县林业局

2023916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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