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上限值标准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20〕1号)、《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永财办〔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安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问效,有利于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完成投资评审工作后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招标上限值)、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流程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流程
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和立项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一)3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市县工程造价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无评审能力应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评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评审结论需报资金管理股室备案。
(二)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概算符合性审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三)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结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结算未超过中标金额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2、结算超中标金额10%以内、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3、结算超中标金额10%及以上、且金额100万元以内项目,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4、结算超出中标金额10%以上、且超概算批复或立项批复金额项目,未经核实批准的,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送财政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结算超中标金额或超概算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详见附件5、附件6),财政评审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湖南省、永州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有关合同及其合法性审查意见、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附件2,以下简称送审单),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收集整理好相应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委托的中介机构报送的预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送审单报县财政局归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评审;
(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后出具评审结论征求意见表。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相关方对征求意见表签署意见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章 取费标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资金效益,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湘建价市〔2020〕46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上限值标准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安县实际,现对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和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规定如下:
(一)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计取方法
1、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按最低取费标准计算。
2、应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不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上述招标控制价计费基础上再下浮20%作为合同上限值;
3、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工程测量费,工程设计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参照永财办〔2020〕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水利、国土、电力、公路等专业工程的计价
1、政府投资PPP项目管理费率、利润率、人工工资的计取,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专业工程(含EPC项目)的管理费率、利润率、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均按有关规定计取;
3、机械土、石方运输统一按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所列的最大载重量自卸汽车运输子目计价,预算审核时,县城周边运距统一暂按5KM计算,乡镇运距统一暂按3KM计算,结算时按相关单位签证认定的实际外运方量和运距计算;
4、其他工程费: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一般的按5%,设备多、设计不明确或后期预计变化大的按10%。
5、材料价格:主材价格(砂子、水泥、石子、钢筋)按永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东安县材料价格,其余材料价按东安县市场价及网站询价。
6、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外增加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本级财政评审审核的结论为准,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予以保持。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2、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3、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二)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2、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的评审工作;
4、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5、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3、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今后财政评审机构不再接受复议请求;
4、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5、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应当公开招标规定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后,再办理结算评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人员评审误差率过高、不按程序评审、时效过低的进行问责,实行扣减工资、通报、辞退等形式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采取“黑名单”等形式,对其造价成果的质量、误差和实效方面进行管理。对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可采取扣减咨询费用、通报、列入“黑名单”终止其委托业务等形成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财政评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事先无法确定工作量的前期费用外,无预算项目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无预算先开工项目不允许再有补做预算评审情况出现。
对于PPP、EPC等项目严格按照先概算招标,再报预算审批后才能开工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对未按规范程序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财政才予以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因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观点不一致而产生的重大争议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实施后,出台的新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东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评审流程图、结算评审流程图
2、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3、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4、结算承诺书
5、东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
6、东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一、预算评审流程图
二、结算评审流程图
附件2
东安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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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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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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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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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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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及资 金安排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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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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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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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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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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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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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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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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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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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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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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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算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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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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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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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级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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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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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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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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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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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除签字外不接受手写或涂改;评审类别为预、结算评审。
附件3
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a、项目预算评审需提供的材料:
1、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2、项目立项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建设的文件);
3、概算批复文件;
4、资金来源相关文件;
5、设计院章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6、项目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含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预算书需严格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并有编制单位及编制人的盖章和签名;
8、电子资料(预算书、设计图等);
b、项目结算评审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2、附件4-1、4-2(结算送审承诺书);
3、项目立项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建设的文件);
4、概算批复文件;
5、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竣工图;
6、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含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结算书需严格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并有编制单位及编制人的盖章和签名;
7、预算评审文件(红头文件、预算评审报告);
8、发改部门核准表、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9、施工方案、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10、地质勘察报告、原始地形图及CAD电子档;
11、工程量签证单(附有工程量计算式),隐蔽工程记录、工作联系单;
12、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资料、超预算资料(情况详细说明、单位会议纪要);
13、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4、竣工验收报告;
15、电子资料(施工图、竣工图、投标报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上述资料一次性报送,所有非原件资料(复印件)须有建设方签写“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公章;所送资料一律不退还,不外借。
附件4-1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东安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 (项目名称)已于20 年 月 日完成并验收合格,现按贵方要求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详见送审单),申请进入竣工结算评审程序,请予审核,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所提交的□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地质报告等有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文件(请在所提交的文件□标√,不标记视为未提交)。
二、我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签收单、□工程测量记录表、□工程量计算表、□计算图式及材料检验报告、□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质检证明等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请在所提交的文件□标√,不标记视为未提交)。
三、我单位郑重承诺已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今后不再提出其它调整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
四、我单位除合同授权人及项目负责人外,另安排专人负责该项目有效对账与日常联系(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有关结算评审事宜。
五、在分阶段评审过程中,如我单位收到贵方提出的对审或确认通知单五个工作日后,仍未做出任何事由的请示或书面复函,则视同认可贵单位做出的评审结论,今后不再提出复议请求。
六、今后如发现送审资料不实,存在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我单位愿及时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2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东安县 (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包的 (项目名称)已于20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现按有关竣工结算及合同要求,向贵公司提交该项目全部经济技术资料及相关结算资料,申请进入结算评审程序,及时完成结算对账任务。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所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文件(请在所提交的文件□标√,不标记视为未提交)。
二、我公司所提交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请在所提交的文件□标√,不标记视为未提交)。
三、我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及设备品牌、型号、单价是真实的;质量合格,是满足设计与实用功能要求的。
四、我公司所提交的全部报表和所有工程建设的记录,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我公司郑重承诺已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今后不再提出其它调整、遗留补签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
六、我公司除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人外,另安排专人负责该项目有效对账与日常联系(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干预有关结算评审事宜。
七、在分阶段评审过程中,我公司收到贵方提出的对审或确认通知单或书面催促函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今后不提出复议请求,经贵公司核实确认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八、今后如发现结算送审资料不实、存在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资料前后矛盾的情况,其结算审减率高达10%以上时,愿意承担全部评审咨询费用(抵扣工程造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我公司承诺按最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原则办理最终结算。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
项目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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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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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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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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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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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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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内 容 及 概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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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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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后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一份。
附件6
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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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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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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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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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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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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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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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变 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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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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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占合同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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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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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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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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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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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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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级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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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审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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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建设单位、发改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