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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词(2025-2026年)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 2026-08-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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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词2025-2026年)

发布人:省高院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鹏

各位记者朋友们: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在法典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向大家通报湖南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法典,2025年以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近期,省高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的学习、宣传以及新旧法律衔接适用工作,举办全省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全省法院通过法官宣讲、制作视频等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近年来,湖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国之大者”“省之大计”,将优生态作为“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刑事制裁、民事救济、行政监督、公益保护、生态修复一体发力,持续完善专业化、体系化、现代化环境司法保护格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以来,全省三级法院共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4710件,其中刑事案件1689件、民事案件3720件、行政案件9301件,分别有1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交流案例、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以及获评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一、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护航美丽湖南建设

全省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湖南重点领域持续发力。

一是聚焦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方面,牢牢把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认真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部署,将修复“一江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件、非法捕捞案件373件及长江流域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案件157件,有效筑牢长江中下游生态保护司法屏障。另一方面,聚焦“长株潭生态绿心”“武陵-雪峰山脉”“南岭山脉”等重要区域司法保护,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长株潭生态绿心案件1329件,长沙法院、湘潭法院分别在长株潭绿心开展普法活动。2026年六五环境日前夕,省高院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五件湖南南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持续提升南岭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水平。郴州、邵阳、永州中院签署《南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维护南岭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二是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全省法院始终保持惩治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2025年以来,审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308件。江永县法院对以无人机“坠箭”方式非法狩猎的郑某等人予以刑事处罚,并督促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有效应对新型犯罪挑战。省高院与多部门共同印发《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同时,全省法院持续深入助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以来,审结涉大气污染案件73件。新化县法院依法追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相关行为人提供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行业违法犯罪乱象,充分展现全省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

三是加强绿色旅游与文物司法保护。湖南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重要工作。道县法院多次建议与督促被诉行政机关按照整改方案积极作为,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芷江县法院建立抗战遗址司法保护中心,传承赓续革命精神,筑牢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治屏障。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开设旅游纠纷绿色通道,为游客提供“快速立案、优先调解、简化程序、及时执行”一站式司法便民举措,实现“人在旅途,法在身边”。

二、坚持服务“双碳”战略,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司法实践

全省法院聚焦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推动林业碳汇认购等绿色修复方式创新运用,促进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减污降碳协同落实,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综合效能。

一是积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省高院持续加大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锂电池等新能源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与省检察院、省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碳汇认购”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工作指引》,推动碳汇认购在湖南环境资源审判中的规范化应用。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态矛盾纠纷案件646件,有力助推“双碳”目标实现;依法审结涉物业安装充电桩纠纷42件,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妥善处理涉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纠纷28件,持续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二是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全省法院深刻把握新质生产力与绿色生产力的内在联系,依法妥善审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等案件,寻找法律框架内的“最优解”,促进落后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临武县法院立足郴州锂电新能源产业集群优势,构建“探、采、加、用、回”全链条司法服务体系,主动开展锂电企业“法治体检”,司法护航产业从“资源依赖”向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转型。湘潭中院联合湘乡市法院开展“法典护航绿色园区 司法助力低碳发展”活动,依托共治平台积极对接职能部门,坚守绿色安全生产底线。

三是创新替代性修复方式。醴陵市法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等5家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创新实践“资金统筹—部门协同—功能修复”治理模式,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替代修复。娄底中院审理的谢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基于案涉补植树苗的时效性、季节性,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前采取先予执行的方式先行补种树苗,对及时性生态修复做出了新探索。通道县法院充分发挥“湘林碳汇”试点地区优势,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10.66吨林业碳汇,探索创新绿色低碳模式下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三、坚持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推动“三审综合办理”机制落深落实

全省法院坚持固本强基,以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综合办理”机制落深落实、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全省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38个,环境资源合议庭及审判团队80个,环境资源人民法庭8个,3家中院、19家基层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300余人,审判辅助人员600余人;在洞庭湖、东江湖、湘江、澧水、资水、沅水设立跨流域集中管辖法庭,为“三审合一”提供坚实的机构保障。

二是推进“三审合一”机制实质化运行。2024年8月以来,省高院将涉及环境类、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民三庭审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治思维,推进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合一”,促进裁判效果实质化融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有机统一。  

三是强化专业审判辅助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专家库,聘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30余名,发挥专家团队智囊作用,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支持,助力环资审判法官事实认定能力提升。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姚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选任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效补足了环境公益诉讼在环保专业知识领域短板。

四、坚持主动融入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全省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流域协同保护,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2025年4月,湖南高院与江西高院、湖北高院召开湘鄂赣三省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持续加强三省司法协作,共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2025年11月,湘西中院与重庆五中院、贵州铜仁法院签订《“锰三角”司法碳汇跨省协作备忘录》,搭建“林业碳汇—替代修复—民生改善”联动链条,共同启动“锰三角”区域司法碳汇跨省协作机制,为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二是助推跨部门协同配合。全省法院坚持协同共治的理念,与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持续联动,共同探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案件审判协作等机制。2025年4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八家单位联合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办法》。2026年5月,省高院邀请省生态环境系统3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

三是强化跨流域司法保护。全省法院多措并举打通案件管辖、案件移送、跨流域执行合作等环节的堵点、难点,推动形成流域内环资法庭相对集中管辖的工作机制。新晃县法院、芷江县法院与贵州多家法院共同签署《㵲阳(水)河全流域环境资源跨省州县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张家界中院与常德中院、湘西中院签订《澧水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推动形成跨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互享。

各位记者朋友们,“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下一步,湖南法院将全面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努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建设山青水绿天蓝的美丽湖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5年度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李某某、宁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结伙在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太芝庙镇等地山林,使用无人机坠金属箭方式非法狩猎十余次,猎捕小麂、野猪等野生动物售卖或食用。李某某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作案,猎杀1只豹猫,并使用无人机投射捕兽网猎捕华南兔、野鸡。经认定,小麂、华南兔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6080元;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7500元。

【裁判结果】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无人机坠箭和投射捕兽网等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某除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外,还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应从严惩处。遂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利用无人机等新型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从严惩处,向社会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环境犯罪,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鲜明态度,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法治共识。

案例二  司法助力污染企业规范出清与生态修复——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逾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24年1月18日裁定受理此案。案件受理后,该院严格遵循破产审判程序,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参与权。但该企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均未通过,已无挽救可能性。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于2024年12月26日宣告该企业破产并启动清算程序。因该破产企业前身系制砖厂,此前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对周边田地、山林造成环境污染,若污染问题长期搁置,将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周边村民合法权益,极易出现“企业破产、责任悬空、污染遗留”的治理困境。

【处理方式】

中方县人民法院恪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属地村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联合开展现场勘查,精准评估污染范围、程度及潜在生态风险。同时,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将环境修复事宜纳入清算工作重点,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并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科学制定田地、山林专项修复方案。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顺利通过,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奠定基础。在推进环境修复的同时,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精准划分债权清偿顺序,实现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督促管理人依法追缴股东未足额出资,有效提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清算案件“重资产清理、轻生态保护”的审理模式,立足司法职能,构建“破产审判规范指引+府院联动机制支撑+管理人行业指引辅助”绿色破产工作体系。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企业退出的前置要件与核心考量,将环境修复方案落实深度嵌入清算程序。通过明确破产企业生态修复法定责任、将环境修复费用纳入共益债务、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等举措,解决破产企业“污染遗留、无人治理”的痛点。在落实环境治理责任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规范破产财产处置与债权清偿,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对于司法服务保障僵尸企业绿色出清、生态环境长效保护、经济社会绿色协调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  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核定历史遗留废石生态损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矿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矿业公司是一家以锑采、选、冶为一体的联合生产企业,该公司南矿废石堆场一直用于堆放采掘锑矿的废石,距离资水支流涟溪河仅20米。因防渗漏设施不完善、地下水检测缺失,污水处理设施抽排能力不足致废石堆淋溶液在暴雨期间外溢。经鉴定,该废石堆场及周边未完全收集的含锑废水进入涟溪河等外环境,造成周边及涟溪河、下游地表水环境含锑量增高,产生生态环境损害。

【处理方式】

鉴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实际修复费用难以精确统计,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实地查看、科学采纳专家意见等方式,在查明污染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采纳鉴定机构意见,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自愿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投入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区域生态修复和消除安全隐患。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227万余元,由某矿业公司赔偿并直接用于生态修复项目。该调解结果既有效维护流域生态公共利益,又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妥善化解矿山历史遗留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污染成因复杂、含锑废水进入涟溪河造成损害不明确以及采取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难以独立核算等难点问题,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适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但损害的具体金额和修复费用难以直接计算的情况下,依据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规则,依法采纳相关鉴定意见,合理认定生态修复费用,实现损害责任量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提供了清晰、可执行的路径,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清晰划定环境违法的经济成本红线,倒逼企业扛起环保责任,主动推进环保技术改造和绿色转型,实现从“末端被动应付”到“源头主动防控”的转变。

案例四  府院联动护航绿色低碳发展——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太阳能科技公司等三企业光伏项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原告某新能源公司分别与被告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在三被告屋顶投资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三被告优先足额使用光伏电站发电量并享受优惠电价。该光伏项目于2023年5月正式并网投入运行,三被告均开始使用项目发电量,但截至2024年年末,三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电费一百五十余万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遂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秉承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绿色发展、保障能源安全、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理念,在庭前逐一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查明三被告因阶段性经营困难及电费计价分歧拖欠电费,非恶意欠费,且双方均有继续合作意愿,具备良好调解基础。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召开多方协调会统筹调处。期间,人民法院一方面向欠费企业阐明履约义务及失信风险,引导其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纾困需求,积极协调原告适度包容让利、优化计价方式、合理确定分期清偿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优化电价计价模式,实现电费分期履行、合同条款优化完善的双重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分布式光伏绿色能源项目,关系区域节能减碳、清洁能源推广及营商环境稳定。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府院联动、柔性调处、源头化解,最大限度平衡绿色产业发展、企业生存经营与绿色能源持续供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一步深化合作,既依法维护新能源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绿色项目持续运转,又为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双赢多赢共赢”,以司法之力护航绿色低碳发展。

案例五  妥善化解涉城市老旧公共设施用水供水纠纷——某供水公司与某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共厕所系上世纪建于某单位宿舍附近的临时建筑,解决了附近农贸市场商户、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公改房”改革之后,该公厕被保留下来。但该公厕产权主体模糊,某居民委员会事实上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并在2012年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以保障公厕供水。2018年2月起,因缺乏专项资金,某居民委员会停止缴纳水费,导致2022年3月某供水公司拆表停水,引发居民投诉后恢复供水。后因某居民委员会长期未缴纳水费,某供水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公厕周边商户及住户的基础民生需求,同时充分考量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无公共设施运维专项经费,简单作出裁判无法源头化解矛盾。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联系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涉案街道、社区在综治中心召开专项协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处置方案。最终明确现阶段由涉案街道、社区与某供水公司协调后,向天心区政府申请专项民生资金解决公厕欠缴水费问题,后续将纳入城市改造项目,移交环卫主管部门管理。本案将法律刚性与政策柔性有机结合,凝聚多元解纷合力,推动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城市老旧公共设施管护直接关系基层民生保障与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因老旧公共设施产权不明问题引发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涉案公厕属于年代久远的历史遗留建筑,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移交手续不完备等历史问题。某居民委员会在没有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实际承担公厕管护工作,由此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不止着眼于个案水费争议,而是联动多部门从源头推动解决公共设施管护问题,明确公厕改造移交路径,厘清管护责任主体,既守护了周边群众基本民生底线,也为此类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公共设施处置提供了参考样本。



答记者问

湖南日报记者何金燕: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施行,请问湖南法院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下一步有何打算?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徐娟:湖南法院将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质效、凝聚生态保护共识的先导性工作,切实提高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开展专题培训。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专家以及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帮助全省法院干警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治发展方向、提前适应法典实施后的裁判规则变化。做好审查清理。指导全省法院对本辖区内发布的生态环境审判指导文件、会议纪要、参阅案例等进行全面审查清理,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有效衔接。创新宣传方式。全省法院依托线上线下多元载体开展广泛宣传,如株洲中院通过电视专栏节目进行宣讲,常德中院通过微信等新媒体阵地发布五期学习宣传视频,蓝山县法院制作《“典”亮生态蓝山》宣传视频。注重新旧法衔接。指导全省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有效解决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

下一步,湖南法院将从三个方面发力,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一是加强规范化审判指导,推动法典司法适用落实落地。结合湖南司法实际制定裁判指引,积极培育和发布典型案例,规范生态修复方式、法律责任统筹适用等相关裁判标准,统一辖区裁判尺度。指导辖区法院用好“案例库”“法答网”,针对重难点案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二是开展多渠道普法宣传,推动生态法治理念入脑入心。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深入学校、企业、乡村、林区、湖区等地开展系列普法活动。把法典宣传融入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讲好湖南生态司法保护故事。三是运行专业化审判机构,推动审判队伍建设有力有效。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未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指导成立由“刑民行”条线法官组成的固定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专门审理相关案件。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重点内容,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专业人员的同堂培训和日常交流,共同提升适用法典、化解纠纷的能力。

长沙晚报记者黄能:刚才发布了一起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案件,请问目前湖南法院审理的非法狩猎案件具有哪些特点?在惩治非法狩猎行为方面湖南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丁恒芳: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非法狩猎案件162件,审结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63件,审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51件。从审理情况看,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和专业化趋势。部分犯罪分子购买无人机和箭头、箭杆组装成新型捕猎工具,甚至利用无人机夜间巡查、热成像搜索等追踪野生动物活动轨迹,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精准,发现和查处难度明显增加。二是危害后果呈现扩大化和复杂化倾向。如无人机坠箭方式射程广、杀伤力强,极易造成野生动物伤亡,并且存在误伤群众风险,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三是相关案件呈现链条化特征。有的案件背后存在“非法狩猎—收购运输—销售牟利”的利益链条,特别是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发布狩猎视频和交易信息,扩大了不良影响。

下一步,湖南法院将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多措并举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坚持依法惩处不松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狩猎犯罪,特别是对利用枪支、无人机坠箭等危险性高、社会危害大的非法狩猎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形成利益链条、团伙化作案的,依法深挖上下游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刑罚震慑效果。二是深化府院联动聚合力。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市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联合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三是支持专项巡查强整治。依法审理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湿地、候鸟迁飞通道等重点区域相关案件,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巡查和集中整治。针对猎具监管、网络销售、重点区域巡查等方面的隐患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湖南法治报记者曾雨田: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截至7月中旬,湖南全省PM2.5平均浓度创造有监测记录以来历史最优水平。请问湖南法院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司法实践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丁恒芳:近年来,全省法院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湖南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蓝天建设贡献司法力量。一是紧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问题,做好惩处整治。坚持依法惩处和完善机制并重,不断形成有力震慑、促推标本兼治。如娄底市新化县法院依法追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相关行为人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刑事责任,该案入选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向市监局和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二是紧盯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做好源头防治。依法妥善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落后产能转化以及涉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领域等纠纷,以优质司法服务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如今天发布的案例四即涉清洁能源领域纠纷,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府院联动,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光伏项目持续运转,有力服务绿色产业发展。三是紧盯秸秆露天焚烧等问题,做好普法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秸秆禁烧普法宣传,引导公众提升环保意识。如张家界中院将“荷花讲堂”开进集市,开展森林防火、秸秆焚烧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怀化市通道县法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引发森林火灾问题进行深度调研,围绕加强污染防治和行政监管等工作向当地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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