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
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及当今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民事速裁审判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民事案件,依法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审结案件。
第二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立民事速裁团队,专门办理速裁快审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结。
第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案件且被告能够通过电话送达、微信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接收法律文书的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第五条 速裁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可以口头答辩。送达可以采用电话送达、微信送达、邮件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
第六条 速裁快审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对于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速裁团队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要求答辩和举证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期和举证期为3-5日。答辩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速裁快审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情况选择到当事人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九条 速裁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
第十条 速裁案件可以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速裁案件可以简化庭审程序,庭审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 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 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第十一条 简化裁判文书,按照因案而异、分类适用的原则,可对速裁快审案件采取令状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或要素式裁判文书三种简化文书样式。
第十二条 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应自宣判之日起五日内制发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速裁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或者调解结果等内容。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四条 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需要公告送达的,经庭长审批,转为普通程序, 由立案庭速裁法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2)存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提出反诉或其他疑难复杂情形、难以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的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经立案庭庭长、主管副院长逐级审批后,移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
转换程序的案件审限仍从立案时开始计算。
案件速裁过程中发生审理程序转换、审限变更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速裁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东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