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及省高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执行局负责执行案款入账、发放等业务管理,财务室负责资金收取、发放核验等资金管理。
财务室应当对执行案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建立会计明细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
执行局应当指定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款专户管理,设立执行案款台账,逐案登记,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就执行案款收发、账户余额等情况与财务室进行一次对账,组织执行人员对执行案款专户的不明款及时进行认领,督促执行案款及时发放。
第三条 执行案款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进行归集管理,非执行案款一律不得进入执行案款专户,严禁执行案款线下发放,实现执行案款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现存于执行案款专户的非执行案款及其他往来款应限期迁出执行案款专户。
所有执行案款收取、发放必须通过执行案款专户进行,严禁将执行案款直接扣划、提取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账户。被执行人现场交付现金、票据的,还应在执行案款管理及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
第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即生成对应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执行人员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并通知被执行人直接向对应的执行案款子账户交款,对于小标的执行案件,为便于被执行人交款,执行通知书还应尽可能加载执行账户二维码,并告知和引导被执行人交款时正确填写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五条 通过传统或网络扣划方式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应当直接扣划至该执行案件对应的执行案款子账户,逐步实现所有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变卖财产案款直接汇入对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子账户。
第六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室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并将收款凭证转交执行局。收到财务室的收款凭证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盛交款人在指令期限领取收款凭证,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及时领取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证一并附卷。
第七条 财务室应督促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对专户进账款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款项来源信息;对于案号或用途等主要信息缺乏而无法认领的款项,财务室应当会同专户开户行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汇款银行查询提供款项案号或用途等信息;对于未直接进入执行案款子账户的款项,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款项来源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认领。
第八条 交款人到法院交付现金、票据或以其他即时支付方式支付的,应当直接到财务室办理,财务室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收取凭证,并及时将款项存入对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子账户。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在外执行时必须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并视实际情况采取回院后即交财务室或将款项汇入对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子账户的方式妥善处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室执行案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执行局长和分管执行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执行案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
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款延缓发放审批表并附具有延缓发放情形的证明材料。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发放。
第十条 当事人领取执行案款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写明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接收案款账户户名及开户行账号等内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款手续的,应当附经面签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将委托书及相关证件扫描上传至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发放执行案款,应当采取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子账户转账支出的方式进行,应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价款超过案件执行标的且没有抵押及轮候查封权利人的,多余款项应当及时退还给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客观不能的原因无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而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发放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合议笔录应当附卷,但依法应当退还给被执行人或交款人的除钋。
第十二条 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执行处置财产应缴税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以及案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执行费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金额按比例收取。
第十三条 发放执行案款时,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该审批表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开户行及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内容,经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核实相关情况,报执行局长和分管执行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室按单位内控管理办理支付手续。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100万元以上的执行案款发放,应增加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环节,1000万元以上的执行案款发放,还应增加院长审批环节。
第十四条 财务室在办理执行案款支付手续时,应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除应查验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核对收款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财务室应当在接到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执行局提供汇款凭证。
第十五条 收款人收到执行案款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室和执行局附卷归档。没有取得收款人收款凭证的,以财务付款凭握及收款人提供的领款申请书附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七条 需要提存执行案款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
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内容,经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核实相关情况,报执行局长和分管执行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并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进行提存操作。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对实行“一案一账号”管理之前的历史遗留案款应当组织力量或聘请第三方会计机构进行清理,做好历史遗留案款的明细台账和清理发放工作。短时间无法发放的该部分款项,也应限期迁出执行案款专户,在法院一般账户下设专门子账号进行封存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实需要出账的,应在严格审核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报经院长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局时,移交案件同时必须移交执行案款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案款收发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执行局应当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或明确专人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汇入、无需承办人手工认领、直接进入相关案件子账户的执行案款,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二)集中监测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对五个工作日内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醒或通报;
(三)对通过所在法院基本账户或执行案款专户汇入的不明执行案款,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辨认,督促承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对应执行案件的子账号内;
(四)督促承办人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的发放等工作;
(五)对承办人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提请的申请及纸质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含收条、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对“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不明执行案款清理情况、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执行局、财务室或督察室发现执行案款管理或资金情况存在异常的,报经院长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有挪用、侵占、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党组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报告,并每年安排执行局、财务室及督察室进行一次执行案款专项清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