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司法局
《关于推进司法调解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合力,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调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东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与东安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就推进司法调解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依法公正、便民高效、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民事纠纷排查预警和预防化解长效机制,从源头减少民商事案件增量,做到“小事不出村”,构建无讼社区,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诉调对接模式
法院将司法局下属司法所加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司法局各司法所作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委派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并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司法局各司法所所长担任本调解组织中的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接收法院委派(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可根据数量、质量获取适当的补贴,由县法院予以保障。
(二)诉调对接程序
1、调解案件的通知和接收。司法局各司法所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司法局各司法所委派(托)调解案件。
2、调解场所。司法局各司法调解案件既可以在自有调解场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
3、调解成功案件的处理。经司法局各司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局各司法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司法局所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司法局各司法指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
(2)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结果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确认。
4、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局各司法所应当给予必要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司法局各司法所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在线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办理。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强制执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法院和司法局各司法所应及时总结和宣传民商事纠纷调解化解的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积极和解和依法维权。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法院与司法局各司法所每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民商事诉讼与调解情况,研究解决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法院、司法局各司法所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联络员机制。法院、司法局各司法所应分别指定信息联络员1名,负责日常联络、会务联系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信息化的运用。法院与司法局各司法所联合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司法调解化解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化解司法调解,积极推广应用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四、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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