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东安支行
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业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东安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东安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东安县支行、长沙银行东安支行、东安农村商业银行、东安星龙村镇银行:
现将《东安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东安支行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业务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东安支行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业务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湘高法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管理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和征信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身份
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征信相关业务时,银行机构和相关机 构应视同为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破产管理人为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破产管理人应出具如下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出具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管理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员的身份证件。破产管理人的名称为债务人企业名称加“管理人”等字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预留银行签章名称应与破产管理人名称一致。
破产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机构应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审核开户手续合规后,及时为破产管理人办理开户业务。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银行机构应当在临时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延长管理人临时账户期限。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临时账户注销手续。
三、查询债务人企业的账户信息
破产管理人为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情况的电子和纸质信息。上述查询事项,银行机构可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预留印鉴使用
破产管理人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破产管理人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
五、征信查询
破产管理人为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信用报告。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信用报告时,破产管理人应出具如下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六、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债务人企业账户业务
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债务人企业账户相关业务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出具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员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七、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信息修改
(一)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录入信息主体声明,通过企业信用报告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二)银行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进度,可以将依据重整计划已还清贷款的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县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东安支行就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各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九、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