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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 2022-10-3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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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东安县人民法院与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注销事项共同研究制定本意见。

                     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

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对于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清算组)补齐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变更登记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管理人(清算组)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企业通过湖南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可自行登录网页填报清算备案、注销公告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企业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清算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司法清算备案;备案后,除因管理人(清算组)开展工作需要外,清算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三、推进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可以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

管理人(清算组)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1)管理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2)清算组应提供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实施注销材料替代制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等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管理人(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者未能接管的声明,并提交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书面说明,代替企业原营业执照。   

因企业公章遗失等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章的,管理人(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管理人(清算组)出具公章遗失说明并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后,可以管理人(清算组)公章替代企业公章。

五、优先处理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六、规范股权被质押或者查封情形的企业注销登记以及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若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应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提高地方经济活力,县人民法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常等企业出清。

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应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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