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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2025-08-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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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若干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一)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力量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其中法律援助补贴应按年度法律援助办案量(含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律师值班服务量等)及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核算出的具体数额拨付;培训、宣传等经费按实际工作需要拨付。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补贴;

(二)法律援助培训、宣传、调研、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档案管理;

(三)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必要开支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公务员或者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二)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

(一)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800-1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18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1500-3200元;

4.死刑复核阶段,每件1500-30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件1500-5000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1500-5000元。

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案件,每件1500-3000元。

(三)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案件,按照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500-1200元。

(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150-600元。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场所值班以及负责法律服务热线的法律援助人员每人每天补贴200-500元。

值班期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重复支付计件补贴。

第九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内,制定差别化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办案的,可以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补贴,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相应同类案件相同阶段补贴标准的1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及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共同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

案件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但不得高于规定办案补贴标准的3倍。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十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立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综合工作量、案件质量状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十四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导致办案终止的,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可以不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量适当支付补贴但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补贴: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

(二)提交立卷材料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者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审批、台账管理等制度,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自查制度,定期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十九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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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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