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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安县2019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9-04-0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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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函〔20198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2019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安县2019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8日        

东安县2019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县各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和促进各金融机构多放贷、放准贷,增加信贷有效投入,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标任务

(一)2019年全县新增贷款15亿元。其中,县工商银行1.5亿元、县农业银行1.5亿元、县中国银行1.5亿元、县建设银行1.5亿元、县农业发展银行1.5亿元、县农村商业银行4.3亿元、县邮政储蓄银行1亿元、东安星龙村镇银行0.7亿元、长沙银行东安支行0.8亿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0.7亿元。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政府融资性平台的贷款只计贷款新增金额,但不列入计奖范围,由县委、县政府根据相关银行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单独考核。

二、考核与奖励办法

目标考核奖励由重点项目投放奖励、工业企业及其它实体经济投放奖励、其它贷款投放奖励、呆账贷款核销奖励和早投放奖励六部分组成。全县各金融机构年终完成任务数以人民银行统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呆账核销数以上级金融机构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属银团贷款的,县内贷款投放到县外的,相应核减贷款总额,县外贷款投放到县内使用的,则增加贷款总额。只有完成新增贷款目标考核任务数80%以上(含80%)且完成签约项目贷款90%以上的(含90%)才给予奖励,否则不予计奖。对未达到全市本系统新增存贷比的考核单位,按比例扣减(存贷比考核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奖励主要用于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占所得奖金的40%。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 原则上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奖金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2. 投向本县在建重点项目(以年初县重点办公布的当年项目为准,下同)的新增贷款,按该项新增贷款的1.5‰给予奖励。

3. 投向已生产的工业企业(企业)的新增贷款,按该项新增贷款的1.5‰奖励;投向其它实体经济的(中小微型企业)新增贷款,按该项新增贷款的1‰给予奖励。

4. 各金融机构投向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及其它实体经济的贷款总额比例低于本机构新增贷款总额60%的,按投放这三类贷款奖金的80%兑现。

5. 其它贷款投放按新增贷款的0.3‰奖励。

6. 呆账贷款核销按0.3‰奖励。

7. 县金融考核办、县财政局按被考核单位奖励总额的25%奖励。其中,县金融考核办、县财政局分别按15%10%的比例进行奖励。

8. 鼓励早投放。上半年,县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县农商行上半年完成当年任务80%,奖励2.5万元;县农发行、县工行、县农行、县中行、县建行上半年完成当年任务80%,分别奖励1.5万元;县邮政银行上半年完成当年任务80%,奖励1万元;东安星龙村镇银行、长沙银行东安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半年完成当年任务80%,分别奖励0.5万元。

9. 设立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授予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奖,并予以奖励2万元。

10. 加强信息调研。各金融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末6日内向县金融办报送贷款投放情况,若不如实上报的,经核实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每缺报一次,从奖金中扣罚1000元;每迟报一日,扣罚100元,直至扣完为止。同时,各金融机构每年必须完成一篇以上高质量调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支持地方发展情况、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四个方面),否则扣罚奖金1000元。

11. 对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金融机构,取消其对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相关账户的资格。

12. 考核工作由县金融考核办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东安支行等单位参与,考核结果提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政府于每年银企洽谈会上颁发上年度考核奖励。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安排3万元工作经费。

13. 各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况,对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一是当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二是发生兑付风险的;三是不良贷款率上升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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