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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21-06-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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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推动电子证照基本覆盖行政机关签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证明文件、批文、鉴定报告,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深度三级及以上事项比例达到85%以上,50%以上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60种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场景化共享应用。(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规范省、市、县、乡、村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要素,实现同一件“事”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简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

(一)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开办涉及的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含税务及其他税控设备)及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六个联办事项组成的“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办结,办理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以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二)推行“准入即准营”。在更多行业、更广区域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级园区内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2021年底前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80项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拓展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完善“僵尸企业”、破产企业注销流程,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税务注销、银行销户、公章注销等同步办理、网上办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长沙海关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探索推行“三零服务”。总结提炼施工图审查“零跑腿、零接触、零付费”改革经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有条件的审批事项中逐步推广。深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新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免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升稳定性,完善用户体验,与交通、水利、能源、房地产领域审批系统无缝对接、全面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拿地即开工”改革。新供应土地必须符合“净地”标准,拆迁到位、配套到位、规划到位。推进“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展规划审批“清单化”审查,分类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审分离”一批、告知承诺制一批、免于审查一批。对产业园区内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预先服务,在获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并备齐必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交房即交证”改革。缩短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的同时即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积极开展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清理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局、省税务局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批次推进,2021年底前形成长效机制)

(四)推行市政公用服务“一站通办”。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水电气网等业务报装综合受理窗口,“一站式”办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服务。对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行业不合理收费,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等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一)合理降低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重点监管事项等,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纳入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检查频次与被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挂钩。推进跨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扩充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研究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重点监管程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索、拿、卡、要”行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明确监管层级和执法事权,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级执法主体,杜绝重复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三)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实施定档分阶裁量,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向社会公布。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四)推行柔性执法。制定跨领域跨部门省级“免罚清单”,用清晰的免罚事项给予执法机关明确指引,对首次、轻微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免于、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五、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

(一)提升涉法涉诉案件处置水平。坚决清理涉企类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和涉案财物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影响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坚持有错必纠,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纠正常态化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刑事诉讼“挂案”、刑事申诉积案清理,全力化解存量案件。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深化年”活动,推进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清零”,稳步提升案件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率。(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机制及流程,在各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60天,无产可破等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减少30%(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车辆等涉案财物,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委政法委牵头,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提高贷款可获得性。持续推进金融“暖春行动”,深度挖掘首贷企业。大力推行供应链融资、动产抵押贷款。推广“随借随还”“信易贷”“税银互动”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无还本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指导金融机构科学安排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实现小微企业首贷户数、信用贷款余额、续贷余额、中长期贷款余额高于上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降低中间环节费用。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推行依清单收费,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整治克扣放款金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违规行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湖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担保增信降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市州机构全覆盖、县市区业务全覆盖,扩大担保规模,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2021年底,实现全省融资担保在保余额80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占比80%以上,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七、强化政策承诺兑现

(一)全面兑现惠企政策。编制发布《湖南省民营企业政策支持手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向企业精准推送。梳理改造惠企政策兑现“一件事”,强化政策兑现专窗服务功能,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一次兑现”。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精准、快速到达市场主体。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省政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推动政府依法承诺事项落实。全面清理政府及其部门、各园区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化解存在矛盾和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巩固“清欠”工作成效,加快推动有分歧欠款争议解决,力争在2021年底前解决分歧并完成欠款清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集中整治转供电加价问题。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广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研究制定大工业转供电最高限价政策,从制度上规范工业园区转供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在湘供电企业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9月底前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紧盯本地区、本领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攻坚行动。要进一步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办和通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对攻坚行动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严肃问责。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不断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实践,营造共创良好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各市州、省直各牵头单位要于20216月底前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每季度末报送至省优化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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