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管理人办理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清收债务人债权,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二、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出具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员身份证件。
三、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办理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银行机构应当在临时账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临时账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延长。管理人办理临时账号撤销时,应出具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五、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六、银行机构应及时答复管理人账户信息查询。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管理人可以在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管理人可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破产企业信用报告。
八、管理人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相关业务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出具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外,还应出具被授权人员身份证件。
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企业或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录入信息主体声明,通过企业信用报告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十、银行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十一、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可以参照本意见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一审:唐浩钧
- 二审:吴甄
- 三审:翟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