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政府投资建设的简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建设的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建设的简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流程定制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3大类。其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能需要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由项目属地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提交。
各审批阶段,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获取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选择“一次征询”服务的,申请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填报申请表单有关信息后,点击“一次征询”,“工程审批系统”自动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未及时反馈征询意见的或征询意见存在疑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协调。
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各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原则上不收取纸质材料,对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纸质材料存档的,协助建设单位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后,将纸质材料移交相应审批部门存档。各相应审批部门应告知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具体情形,不能直接收取建设单位的纸质材料。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工程审批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或窗口办理的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该事项申请,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和该事项办理部门。1个工作日后未予退回的,视为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事项申请后,系统自动告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表单后,发现申请表单信息填写错误或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且该信息作为有关审批依据时,建设单位须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更改申报表单有关信息,由“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至该项目已办结审批事项和正在办理审批事项的对应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信息变更是否影响已出具的审批结论或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提出意见,作出“撤回/撤销”、“修改”或“维持原审批决定”的意见。
3.办结与出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均计入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结合当前“工程审批系统”运行情况及实际审批需求,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暂停审批计时的具体规则按照《关于明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审批计时具体情形及相应暂停时限的通知》(附件2)执行。
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在“工程审批系统”签发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将专业审批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推送至“工程审批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系统自动对扫描文件添加水印,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的依据),并在“工程审批系统”上填写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中明确的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同时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实体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件,并将审批未通过原因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涉及审批成果文件需变更的情况,审批部门(审批账号)可点选“撤回/撤销”、“修改”或“维持原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审批账号)视情形点选“撤回/撤销”或“修改”的,须一次性填写“撤回/撤销”或“修改”原因,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文件。系统同时将“撤回/撤销”或“修改”消息及说明文件推送给在该事项后续在办或已办结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账号),由后续审批部门(审批账号)针对上述情形,点选“撤回/撤销”“修改”或“维持原审批决定”。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类),立项前须进行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工程审批系统”自动实时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空间规划或依法依规解决规划问题后进入项目库,并可开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检测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规划检测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相应的咨询处理方案和意见,引导建设单位解决规划问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以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备案类项目自行开展用地合规性检测。
持续开展“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由属地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通过开展地块区域内普查或区域评估评价等方式,探索将空间规划条件、节能、地质灾害、人防、地震安全、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防洪、文物、装配率、绿色建筑、市政公用服务、国家安全以及经济指标等要求统一落实到地块上,并作为土地划拨或挂牌出让条件,方便建设单位深化设计,实现“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已经实行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将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土地划拨或挂牌出让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审批阶段,推行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可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及材料清单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其中,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涉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4)规定执行,未列入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提出要求或委托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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