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443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22-01009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政办发〔2022〕11号 |
DADR-2022-01009
东政办发〔2022〕11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下沉至乡镇的行政审批
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一批)》
《东安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积极衔接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首批县级执法权限,明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安县下沉至乡镇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一批)》《东安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安县下沉至乡镇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一批)》主要对乡镇服务管理权限的类型、名称、依据、履责要求等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和统一,适用于全县15个乡镇,共17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58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检查21项、其他类73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县简政放权工作进展,按法定程序对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必须权责法定、权责一致,严禁擅自增减权力和责任事项。
二、《东安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为县公安局等17个部门下放事项,共70项,适用于全县15个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下放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对接。同时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对接,针对下放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承接到位。对需要提交上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收集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附件:1. 东安县下沉至乡镇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力清
单和责任清单(第一批)
2. 东安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第一批)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
东安县下沉至乡镇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一批)(177项)
一、行政许可类(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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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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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 |
服务 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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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430199022W00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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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431099056W00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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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3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43012000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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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 |
县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430199019W00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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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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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二、行政处罚类(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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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 |
服务 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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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430299025W00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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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430299024W00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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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3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99023W00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7月28日通过)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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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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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4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430299022W00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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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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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5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99021W00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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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已经下放到位 |
6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430219061W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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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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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7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430264054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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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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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8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430264100W0Y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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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9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430264097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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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0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430264084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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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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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1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430264043W00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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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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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2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处罚 |
430264100W01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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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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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3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430264090W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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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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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4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43020914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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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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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5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违规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的木材的处罚 |
43026403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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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6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43026407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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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7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43026405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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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8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对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及经济损失、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导致疫情传入、扩散蔓延的行为的处罚 |
对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及经济损失、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导致疫情传入、扩散蔓延的行为的处罚 |
430264036W00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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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9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43026400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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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0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430264015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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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1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43026401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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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2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植物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未经植物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43026401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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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3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430264020W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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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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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4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430264031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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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5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43026403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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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6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430264039W00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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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7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430264045W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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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8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森林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对假冒森林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430264045W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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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9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43026405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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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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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29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430264052W00 |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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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0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处罚 |
43026405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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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0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处罚 |
430264058W00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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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1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430264064W00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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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2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43026407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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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3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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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6407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修改)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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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4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经营、推广有关林木品种或良种的处罚 |
违反规定经营、推广有关林木品种或良种的处罚 |
43026408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修改)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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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5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43026408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修改)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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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6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种子检验证明的处罚 |
对出具虚假种子检验证明的处罚 |
43026408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修改)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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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7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处罚 |
430264086W00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耕还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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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8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430264089W00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修改)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耕还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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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9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处罚 |
砍伐、擅自迁 移古树名木或 者因养护不善 致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 死亡的处罚 |
430217418W00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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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0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
43026401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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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新增) |
41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43026405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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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新增) |
42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43026404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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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新增) |
43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43026407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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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4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的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的处罚 |
430264093W00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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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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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5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43026404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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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6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
430264035W0Y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审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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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7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43021504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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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8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土地使用者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43021502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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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49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行政处罚 |
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处罚 |
430220044W00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护青蛙、农田蜘蛛、赤眼蜂等农作物有益生物及其栖息、繁殖场所。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禁止出售青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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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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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430220170W0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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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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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1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弃置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
430320023W0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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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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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2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43022009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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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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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3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43021507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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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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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4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43021508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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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5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183W0Y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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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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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6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459W0Y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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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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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7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089W0Y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是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现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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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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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326W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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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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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58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326W0Y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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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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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下放 |
三、行政给付类(4项) |
|||||||||||||
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 |
服务 前移 |
备注 |
|||||||||
1 |
县林业局 |
行 政 给 付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430599007W00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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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下放 |
2 |
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43059900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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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3 |
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43059900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
|
本次下放 |
4 |
县林业局 |
行政给付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431064072W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局)级单位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2.送达责任:将县(局)级单位上报的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 4.公开责任: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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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次下放 |
四、行政强制类(12项) |
|||||||||||||
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 |
服务 前移 |
备注 |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430 399 010 W0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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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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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的到位 |
2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430 399 009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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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430 399 008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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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430 399 007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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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430 399 006 W00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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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 |
县公安局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430 399 005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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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430 399 004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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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8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430 399 003 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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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9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43036401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告知; 2.执行; 3.建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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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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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0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松材线虫病疫木销毁处理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销毁 |
430364009W0Y |
《植物检疫条例》 |
1.告知; 2.执行; 3.建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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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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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1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责令捕回(陆生野 生动物)或者恢复 原状 |
责令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 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査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岀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査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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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2 |
县林业局 |
行政强制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 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 工具的查封、扣押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 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43036400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 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査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岀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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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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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五、行政确认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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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 |
服务 前移 |
||||||||||
1 |
县卫健局 |
行 政 确 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430799016W00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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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 |
2 |
县民 政局 |
行 政 确 认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
430799014W0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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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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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 |
六、行政裁决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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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服务 前移 |
服务 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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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43099900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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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43099900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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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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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43099900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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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七、行政检查类(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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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服务 前移 |
服务 前移 |
||||||||||
1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43069902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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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43069902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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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430699026W00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7月28日通过)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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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 |
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
430699025W00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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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 |
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430699024W00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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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 |
县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
43069902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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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 |
县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43069902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没有及时移交的村(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完成移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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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8 |
县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
43069902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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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9 |
县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43069901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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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已下放到位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43069901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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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1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检查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43069901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1.检查责任:对拨付到村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管理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让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公开责任:按照方案规定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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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2 |
县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430699016W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提质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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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3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430699015W00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 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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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4 |
县乡村振兴局 |
行政检查 |
乡镇、村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
三化无对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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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安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 2.湖南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十条意见》(2021年4月) |
1.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权核资和确权登记。 2.负责监督检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管护。 3.负责监督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4.负责监督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5.负责监管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 6.“1+5+X”制度体系规定的其他责任。 |
东安县扶贫项目资产资产管理“1+5+X”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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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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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下放 |
15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査 |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 |
430664018W00 |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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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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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 下放 |
16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天然林管护情况检查 |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査 |
430664018W00 |
《湖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湖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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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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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 |
17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与检 疫 |
对林业有害 生物监督检 查 |
430664001W00 |
1.《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 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2.《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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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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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 |
18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苗 生产经营现 场检査及质 量抽査 |
对林木种苗 生产经营现 场检査及质 量抽查 |
430664004TO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迸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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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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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 |
19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对木材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木材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 |
43066402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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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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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新增) |
20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査 |
营造林实绩 综合监督检 查 |
营造林实绩 综合监督检 查 |
430664022W00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造发〔2002〕92号2002年4月18H)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査验收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第四十三条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査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一)年度检查:分别由国家、省、地、县,定期对所管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 或按比例检查;(二)阶段验收:每3〜5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地、省、国家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造林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后,在县、地、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造发〔2002〕92号2002年4月18日)第八章第四十二条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査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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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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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 |
21 |
县林业局 |
行政检查 |
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以外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进行古树名木保护巡查 |
古树名木管 护 |
431064020W00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十八条、《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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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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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下放 |
八、其他类(7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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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部门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三化系统对应事项名称 |
对应事项编码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
直接放权 |
委托放权 |
授权派驻机构服务 前移 |
服务 前移 |
||||||||||
1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 |
43109906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审查责任:审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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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
4310990 6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转报责任: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批准。 4.公开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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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已下放到位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431099 061W0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八条: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责任:转报上级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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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
4310990 60W0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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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43109905 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审核材料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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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4310990 5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1.执行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2.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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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4310990 54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和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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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8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431099 05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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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431099 05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 3.审核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公示审核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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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4310990 5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 |
1.受理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确定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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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1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4310991 2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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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2 |
县住建局 |
其他类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
431099 126W00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张榜公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转报、公示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收回配租廉租住房。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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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3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
431099 125W0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村(居)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 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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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4 |
县医保局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43041400 4W00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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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5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
4310991 23W0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县级民政或医保部门报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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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6 |
县残联 |
其他类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
431099 122W00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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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7 |
县财政局 |
其他类 |
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 |
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 |
4310991 21W00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
1.组织责任:组织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开展补贴数据采集。 2. 公示责任: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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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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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8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
4310991 20W00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转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评意见并转报县级应急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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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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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19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4310991 19W0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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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0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 |
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 |
431099 118W00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类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
1.受理责任:应当协助临时遇困的非本地户籍对象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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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1 |
县卫健局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
4310991 17W00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及时转报县级卫健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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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2 |
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4310991 16W00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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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3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4310991 15W00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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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4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设立儿童督导员 |
设立儿童督导员 |
4310991 14W00 |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第二条: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
1.督查责任: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儿童督导员的工作指导。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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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5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
4310991 13W00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求进行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给付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待遇到位。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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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6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4310991 12W00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1.督查责任:督查所辖村居儿童主任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督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落实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严肃问责。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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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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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未成年人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 |
4310991 1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制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执行责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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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8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
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
4310991 10W0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
1.受理责任:受理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的集中供养申请。 2.审核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 3.监管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供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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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29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4310991 0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1.执行责任: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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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0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类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4310991 08W00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转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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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1 |
县残联 |
其他类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431099 10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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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类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4310991 06W00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服务责任: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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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3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
4310991 05W00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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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4 |
县卫健局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登记 |
生育服务登记 |
43202320 1W00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通过)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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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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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兵役登记 |
兵役登记 |
4310991 04W00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将审查材料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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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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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431099 103W00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
《征兵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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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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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431099 103W00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
2.初审责任:按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同公安派出所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公示责任:填报登记,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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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7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
4310991 02W00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或村(社区)对其财务进行托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5日修订) |
1.管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进行业务活动、党建、财务指导和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5日修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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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8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 |
431099 101W00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
1.监管责任:推动本辖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执法。 2.宣传责任: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深化丧俗改革,推进移风易俗。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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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39 |
县民政局 |
其他类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4310991 00W00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审批: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殡葬管理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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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0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4310990 7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告知执行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预防责任: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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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1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
43109907 7W00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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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2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4310990 75W00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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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3 |
县卫健局 |
其他类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4310990 74W00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执行责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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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4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43109907 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农业标准化知识普及、推广。 2.监督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开展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质量追溯等,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3.处置责任: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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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5 |
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
4310990 72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1.预防责任: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防火培训和演练;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接报火灾,调查核实,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办法,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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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6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矿产资源保护 |
矿产资源保护 |
4310990 7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1.执行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督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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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7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4310990 70W00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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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检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 2.落实责任:根据乡镇实际,建立健全水库大坝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当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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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8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
431099 06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动员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 2.预防责任:组织做好防汛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和演练、物资队伍保障、水利工程隐患整改等防汛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3.监督检查责任:必须对辖区内汛前准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采取临时度汛措施;重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4.处置责任: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巡防人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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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49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4310990 6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预防责任:根据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部署和要求,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工作,做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工作。 2.处置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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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0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4310990 6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
1.组织责任:在上级支持下组织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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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1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4310990 66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1.组织责任:当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 2.群众转移安置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检查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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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2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4310990 65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1.组织责任: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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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3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
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
4310990 64W0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1.归还和补偿责任: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征用救援物资器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征用使用毁损的要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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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4 |
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类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43039900 6W00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1.巡查责任: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险情。 2.处理责任:接到有关险情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报告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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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5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43109909 8W00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1.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2.处置责任: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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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6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43109909 7W00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1.调查责任: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派人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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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7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4310990 96W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1.报告责任:立即向有关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组织疏散责任:及时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类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各类人员。 3.处置责任:在专家及有关专业部门指导下,参与事故救援,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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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8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
4310990 95W0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预防和发布责任: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和发布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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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59 |
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类 |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
4310990 94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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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0 |
县统战部 |
其他类 |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43109909 0W00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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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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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43109908 9W00 |
《民兵工作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
1.执行责任:组织并协助开展民兵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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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类 |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43109908 8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
1.组织责任:组织做好优抚安置、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访维稳等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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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3 |
县禁毒办 |
其他类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4310990 87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管控责任: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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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3 |
县禁毒办 |
其他类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4310990 87W00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类措施。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管控责任: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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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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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4310990 86W0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
1.安置帮教责任:对于“一般刑满释放人员”,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对于“重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实现就业。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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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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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信访事项受理 |
信访事项受理 |
43109908 5W00 |
《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对信访事项申请进行登记和受理;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2.办理责任:信访事项受理后,按规定办理,书面送达信访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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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6 |
县水利局 |
其他类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4310990 84W00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4月14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受理。 2.调解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调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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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7 |
县司法局 |
其他类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43109908 3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受理。 2.调解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调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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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8 |
县人社局 |
其他类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43109908 2W00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2.调解责任:找准争议核心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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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69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类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
43109908 1W0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
1.受理责任:对申请调解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矛盾纠纷的,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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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0 |
县统计局 |
其他类 |
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 |
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 |
43109908 0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
1.采集责任:定期按《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要求采集低收入的贫困群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弃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留守和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对象的基本数据,并按动态原则及时更新。 2.审核责任:开展数据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在规定时间报送数据。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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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1 |
县卫健局 |
其他类 |
捕杀狂犬、野犬 |
捕杀狂犬、野犬 |
43109907 9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受理责任:根据狂犬、野犬事件的举报及时受理。 2.组织责任: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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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下放到位 |
72 |
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 |
野生动物科普(水生) |
43202060 1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1.组织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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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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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县林业局 |
其他类 |
野生动物应急救助 |
野生动物救护 |
43106405 4W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
1.组织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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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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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安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
(70项)
序号 |
赋权部门 |
赋权事项 |
赋权方式 |
承接部门 |
||
直接赋权 |
委托下放 |
服务前移 |
||||
1 |
县级公安部门 |
流动人口管理 |
|
|
√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2 |
县级民政部门 |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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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3 |
县级民政部门 |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 |
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 |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 |
办理特困供养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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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 |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可由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
7 |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 |
社保证明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8 |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 |
医保证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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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9 |
县级人社部门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0 |
县级人社部门 |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1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2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3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4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5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6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7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8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19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0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1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2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3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4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5 |
县级自然资源或住建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6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7 |
县级住建部门 |
保障住房补贴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8 |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29 |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0 |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1 |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等监管执法部门 |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2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生育服务证发放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3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4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35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
|
√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36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个体) |
|
|
√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37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38 |
县级应急部门 |
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39 |
县级城管部门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0 |
县级城管部门 |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1 |
东安县水利局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2 |
县乡村振兴局(原县扶贫办) |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3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对捕捉青蛙等有益生物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4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对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5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对弃置动物尸体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6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7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8 |
县级林业部门 |
林木釆伐许可证(行政许可)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49 |
县级林业部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0 |
县级林业或城管部门 |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1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政处罚: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2.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5.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6.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7.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8.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2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行政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2.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3.对盗伐林木;4.对滥伐林木;5.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6.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3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行政处罚:1.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2.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3.违反林木新品种保护;4.伪造及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证书;5.违反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4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处罚:1.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4.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5.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6.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的。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5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6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违反《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1.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2.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 |
|
√ |
|
乡镇人民政府 |
57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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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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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58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及经济损失、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导致疫情传入、扩散蔓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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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59 |
县级林业部门 |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造册与 核发(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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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乡镇人民政府 |
60 |
县级林业部门 |
完善退耕还林(抚育管护)补助造册与发放(行政给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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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1 |
县级林业部门 |
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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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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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2 |
县级林业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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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
63 |
县级林业部门 |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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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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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4 |
县级林业部门 |
造林检查验收(营造林实绩综合监督检查、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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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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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5 |
县级林业部门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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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6 |
县级林业部门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查验与复检(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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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7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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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8 |
县级林业部门 |
松材线虫病疫木销毁处理(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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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69 |
县级林业部门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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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
70 |
县级林业部门 |
责令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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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