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259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19—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办发〔2019〕4号 |
DADR—2019—01002
东政办发〔2019〕4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
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时空信息数据集、时空信息云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在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成立由主管自然资源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组成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自然资源局设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县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推广应用与运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按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各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县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东安县时空信息云平台(下称“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时空信息云平台在县域的推广应用、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政府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东安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应用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标准体系建设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湖南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东安县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三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点、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县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处理形成的用于共享的数据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形成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4.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等进行提取、保密、美化等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二)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县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7版)》《慧城市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基本规定》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是全县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县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东安县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县中心城区的1:500地形图数据、覆盖全县的1:1000地形图数据、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三维数据、地名地址数据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县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自然资源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并统一及时汇交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
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县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东安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查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主局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县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安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
东安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部门和单位 |
数据类别 |
数据(信息)内容 |
自然资源局 |
地质监测 |
地址环境监测点分布图,或者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地质灾害 |
地址灾害隐患点及地址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起始值、终止值、坐标等信息 |
|
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分布图,或者其矿种、规模、位置等信息 |
|
土地资源信息 |
土地利用、城镇地籍图件目录,乡(镇、街道)行政界限图 |
|
自然资源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成果 |
|
地质环境规划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环境监测等规划成果 |
|
测绘与地理信息 |
遥感影像资料:各类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基础地理数据:水系、交通、管线、居民地、行政区划、植被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基础测绘产品:1:500至1:250000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基础测绘产品 |
|
住建局 |
发展规划 |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区划等专项规划成果 |
产业区块 |
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能源设施 |
大型火电、核电、抽水蓄能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信息,电网廊道布局,煤油气一次能源储运基地及输送管线信息 |
|
市政基础设施 |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停车场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或者其编码、类别、位置等信息 |
|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
城市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分布图,或者相关信息 |
|
房地产 |
房屋及附属设施平面图,或者其房屋坐落、建成年代、建筑架构、总层数等信息 |
|
城乡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向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成果 |
|
城管执法局 |
城市部件 |
城市部件、社区网格等专题数据信息 |
交通运输局 |
水路及附属设施 |
内和航道以航道设施分布图,或者其航道名称、起讫点、里程、技术等级等信息 |
港口码头 |
港口码头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 港口平面图,主要码头的名称、吨位、位置等信息 主要内河港口岸陆域和水域地形(高程和水深) |
|
交通规划 |
公路建设规划、内河和沿海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 |
|
民政局 |
救灾救济机构 |
救灾救济机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社会事务机构 |
殡仪馆、婚姻登记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
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
民间组织 |
各类民间组织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陆域行政区域界限 |
县级以上陆域行政区域界限及界桩(界碑)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编码、类别、隶属行政区等信息 |
|
行政区划地名 |
县及县以下政府驻地的名称、类别、地址、隶属行政区等信息 |
|
公安局 |
地名地址数据 |
门牌地址、人口统计信息、对外公开的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所在地、非涉密的单位及场所等信息 |
卫生健康局 |
人口信息 |
人口分布、结构等信息 |
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及卫生机构的名称、类别、分级、地址等信息 |
|
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公路及附属设施 |
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等信息,遗迹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环境监测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污染源 |
污染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
|
绿色环保单位 |
环保企业、生态乡镇等绿色环保单位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编码、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
环境功能区划 |
地表水、生态等环境功能区划图和应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布图 |
|
环境保护规划 |
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成果,或者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辖区、所在地、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
|
旅发中心 |
旅游景点 |
旅游景点(含旅游示范点)的名称、位置、景区类别等信息 |
旅游饭店 |
旅游饭店(含农家乐)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
县、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绿化中心 |
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 |
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古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国画成果或者其相关信息 |
国网东安供电公司 |
输配变电设施 |
电力杆、电力塔、变电所、开关站等主要输电、变电设施的名称、编码、电压、位置等信息 |
电力发展规划 |
电力发展及布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 |
|
邮政局 |
邮政营业网点 |
邮政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分区图 |
|
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基地 |
弄产品基地的名称、类别、品种、位置等信息 |
标准农田 |
标准农田分布图 |
|
林业局 |
林场 |
林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所属行政区、位置等信息 |
森林资源 |
森林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等信息 |
|
湿地资源 |
湿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野生动物资源 |
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等信息 |
|
野生植物资源 |
野生植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位置等信息 |
|
森林旅游资源 |
森林旅游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气象局 |
气象台站 |
气象台站分布图,或者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
气候资料 |
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 |
|
历史台风数据 |
台风路线图,及其名称、风力、风速、风圈、路径等信息 |
|
地震办 |
地震监测设施 |
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及其名称、类别等信息 |
历史地震数据 |
已发生的地震分布图,及其发震日期、震级等信息 |
|
商务局 |
开发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分布图,或者名称、类别、范围、位置等信息 |
科工局 |
高新技术研究机构 |
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基地、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
高新技术园区 |
高新技术园区(含产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等信息 |
|
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教育局 |
教育机构 |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
学校划片分区 |
每年的小学学校划片分区、学校、小区等信息 |
|
水利局 |
水文站 |
水文站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等信息 |
水资源信息 |
取水口、水源地、水功能区划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
|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
通信营业网点 |
通信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通信基站 |
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
通信缆线 |
通信缆线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委办,县政协各委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 图解:《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2019-05-28
- 关于《数字东安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