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5983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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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发〔2021〕4号 |
DADR-2021-00004
东政发〔2021〕4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东安和幸福东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1.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司法行政部门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使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
2.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下列中央在东安县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东安调查队、县邮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民银行东安县支行等。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
3.设立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应当针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问题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书。
成立以县长为顾问,分管副县长为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司法局局长为副主任,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成员的咨询委员会。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发布《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5.规范制发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机关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对下列事项依法处理,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受理、中止、恢复、延期、终止决定的;依法应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需要对普遍存在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下列事项需呈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6.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采取设置行政复议接待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窗口规范化建设,规范并提供各类复议申请文本,做好咨询接待,规范收件登记,积极开展案前调解。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健全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制度;健全存疑先行受理制度,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可以先行受理,再依法审理;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机制,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及时纠正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
7.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规范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制作证据清单。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积极采取实地调查、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方式办理。由承办人提出,层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转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繁案精办、简案速办的分类审理程序。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统一同类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
8.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改革过渡期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案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人员抽调、调剂等方式,合理增加行政复议人员,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9.加强办案设施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应当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办案车辆一台。办公设备经费、复议办案经费、宣传经费、监督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等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0.建设“智慧复议”。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11.加强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政务中心、接访中心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疏导点或者受理窗口,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12.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使用,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管理中存有问题时,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提出指导意见,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请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办理县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13.加强工作监督。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 图解:《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21-06-07
- 音频解读: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07
- 解读: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