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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 2022-03-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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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纠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湖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优化〔2019〕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全县各级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股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体职责、事项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情形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执行不力
1.对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传达学习不及时、研究部署不认真、推动落实不积极,或在贯彻执行中领导不力、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违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关制度规定的。
3.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按照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情况等办事指南内容,或者重大事项审批不依法举行听证、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4.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为名行审批之实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5.符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而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未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审批事项未加强事后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公证、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行政审批、信访等机构(部门)接待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有回音未按规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履职不当
7.“放管服”改革流于形式、简政放权工作不到位;停征、减免、降标、取消涉企收费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设置不公平条款;“重承诺、轻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惠企政策执行打折扣、设障碍;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滥用自由裁量权、现场检查频次过高、未按要求进行联合检查等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
8.不执行、乱执行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违规违法承诺、不履行承诺导致政府、企业、群众各方利益受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前后,在服务企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
9.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通讯服务等行为,或者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冻结银行账户、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10.未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
11.未按规定程序查办涉企案件,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立案、不结案、不执行的;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三)作风不实
12.对本辖区、本部门及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监管不严、包庇护短、隐瞒不报、有责不究,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营商环境问题被中央、省、市、县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13.不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乱检查、乱考核、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在执行时擅自增加条件,以及占用挪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和补助资金的。
14.对联动处置平台上的投诉或举报,未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者,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15.在服务企业中存在刁难企业或以各种理由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贪污受贿、接受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的。
16.拖拉敷衍、推诿扯皮,歧视、刁难服务对象,或者在工作时间有炒股、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等违规行为的。
(四)服务不优
17.为群众办事,不落实“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成本、减跑动、减梗阻”和细化量化审批要素要求,不推进服务流程再造,不精简办事条件、消减办事资料、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没有实现服务流程“减量化”,没有确保同一事项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办理标准的。
18.未梳理本辖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该合并的未合并,该下放的未下放,该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未转变,该调整审批时序未调整的。
19.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不落实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未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没有运用“审批系统”进行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网上收件、并联审批、统一网上出件,并联审批各阶段未按照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运作模式完成多项审批的。
20.不落实“三集中三到位”“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行政审批服务意识差,不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规定。
(五)排名靠后
21.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好差评”测评中(舜管局、各乡镇、县直单位、省市驻东单位和部门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被评为“差评单位”的。
22.在每季度开展的“金牌店小二”和“黄牌服务员”评选活动中,被评议为“黄牌服务员”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
(一)公布举报方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诉箱、意见簿,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公示投诉。
1.电话举报。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电话:0746-4213914。
2.来信来访举报。地址:东安县行政中心大楼北102室(东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3.电子邮箱举报:daxyhb@163.com。
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定期实行电话回访,随机抽取各单位办结事项,了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群众满意度。
(二)电视问政。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县电视台等媒体每月不定时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人和事,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由县优化办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报县纪委监委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三)开展评议。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好差评”测评活动,邀请企业代表、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员、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等对全县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议,对排名靠后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视情形予以追责问责。
四、问责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规定及中央、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的,依照相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单位组织问责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通报。并同时对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结果运用
问责结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分依据,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因被通报批评、约谈批评、纪律追究的单位或组织,酌情扣减年终绩效考核分,被追究纪律责任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干部评价、干部选拔任用中运用问责结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东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期间,国家、省、市、县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东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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