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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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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东安县工商局

审批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46-42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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