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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解读
  • 2026-09-07 16:03
  • 来源: 东安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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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东安县是一个“七山半水二份田,半份道路和庄园”格局的重点林区县林大人多,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林区沤火土灰,炼山造林,烧田埂,点香烛祭祀等野外用火现象严重,经常引发森林火灾。出台《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对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令野外用火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依法拘留违令野外用火人员对群众的震慑力十分大,每拘留一人,往往能引起周边地区民众的重视,起到打击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制定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过程:通过征求意见,县编办、县法制办审核,上会县政府常委会,决定在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三、《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2026年91日至2027年430日。其中,2027年春节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7年清明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含橙色、红色)火险等级天气也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禁火时间内,在禁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垃圾、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监烧和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高火险期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五)违法处理

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春节、清明和高火险等级天气的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进山路口以及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加强巡逻检查,落实火源管控措施,全面排查火灾隐患。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或(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三)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要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并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禁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县应急管理局:0746-4212253;县林业局:0746-4215447;或者拨打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5年8月26日发布的《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东政函〔2025〕17号)废止。

四、本通告有创新

(一)通告内容有修改。通告第四大点用火审批“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理由:“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已确为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第五大点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理由: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172条明确了“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承接部门为县林业局。

(二)法律依据变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出台,通告法律依据条款变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变更为第六十一条,原《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变更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东安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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