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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0-10-19 09:01
  • 来源: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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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东安县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区河道综合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东安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东安县法制按照程序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论证协调会议等,以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形式予以印发。

一、制定背景

城市河道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环境密切相连。我县主城区的河道主要有龙溪河、紫水河、官田河等。这些河流的环境管理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河道管理职责交叉、向河道倾倒垃圾、侵占河道、在河道内钓鱼、非法捕捞等行为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河道的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而且每年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整治和修建,有必要制定《东安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来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7、《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8、《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治管并重、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依法按照河道流域区划归属,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清淤清障、防护工程维护及防洪抢险等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河道整治与建设。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必须按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三)河道保护利用。设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十三项禁止行为等以及其它各项规定,明确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河道管理经费。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河道砂石资源费等,统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五)法律责任。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河道违法行为。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影响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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