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
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1-2035)
文 本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根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和《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等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东安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提升东安县城市发展质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全面提升东安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东安县编制了《东安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1-2035)》。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综合考虑资源再利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原则,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第三条 规划原则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协调发展;控源减量,利用为先;区域统筹,分级管理;安全为本,生态优先;分类管控,长效管理。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1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1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14)《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18)《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19)《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505号);
(2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
(24)《关于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9〕21号);
(2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9〕255号);
(26)《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
(27)《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方案》(湘建建函〔2020〕145号);
(28)《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3号;
(3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3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3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3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18);
(3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7)《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
(3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39)《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及处理技术标准》(DBJ43/T516-2020)。
(40)《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
(41)《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湘建建〔2020〕52号);
(4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43)《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44)《东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报批稿);
(45)《2023年东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与东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包括工业园区、老城单元、新城单元、高铁新城、东部新城五组团,规划面积:3014.86公顷。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年限为2021-2035年。近期:2021-2030年;远期:2031-2035年。
第七条 规划指标体系
本次规划根据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目标,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拟定近期2030年和远期2035年指标,各项建筑垃圾治理内容详见附表1。
(1)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
2030年目标:95%
2035年目标:100%
(2)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2030年目标:100%
2035年目标:100%
(3)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2030年目标:100%
2035年目标:100%
(4)拆除/工程/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2030年目标:85%
2035年目标:90%
(5)工程渣土/泥浆综合利用率
2030年目标:30%
2035年目标:40%
(6)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2030年目标:100%
2035年目标:100%
(7)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2030年目标:100%
2035年目标:100%
(8)停用消纳场安全封场与生态恢复率
2030年目标:100%
2035年目标:100%
第八条 规划工作方案
规划通过分析东安县建筑垃圾处理、收运及管理现状,以及建筑垃圾产量的影响因素,分类预测东安县建筑垃圾产量;借鉴国内外建筑垃圾治理经验,确定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目标和治理体系;规划建筑垃圾收运模式和收运线路,确定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资源化利用方式;确定建筑垃圾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控制要求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方法;最后对建设投资进行匡算并明确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九条 预测方法
本规划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和《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掌握的关于建筑垃圾的大数据为基准,并结合开工面积、竣工面积、人口、经验参数等对东安县县城的建筑垃圾产量进行校核,最终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种类别,对东安县县城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估算。
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地基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 产生量预测
规划预测东安县近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24.97万吨/年,规划预测东安县远期建筑垃圾合计约为25.58万吨/年,详细数据如下表:
类别 |
近期产生量(2030年)(万t/a) |
远期产生量(2035年)(万t/a) |
工程渣土 |
10.9 |
11.14 |
工程泥浆 |
4.4 |
4.49 |
工程垃圾 |
2.22 |
2.27 |
拆除垃圾 |
4.78 |
4.85 |
装修垃圾 |
2.67 |
2.83 |
合计 |
24.97 |
25.58 |
第三章 建筑垃圾治理总体方案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治理思路
规划采用“全县统筹,源头减量、回用为主、资源利用、填埋兜底”的方式进行分区域协同处理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总体目标
确定东安县应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发展科技为先、创新为本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构建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体系,建设全县一体化、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监督体系,最终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具体目标如下:2030年东安县建筑垃圾量达到24.97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达到11.49万吨/年,回填量达到4.59万吨/年,消纳量达到8.89万吨/年;2035年东安县建筑垃圾量达25.58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达到13.41万吨/年,回填量达到6.26万吨/年,消纳量达到5.91万吨/年。
第十三条 技术路线
1、源头减量:施工现场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调剂减量:主要针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路基的施工中,结合道路沿线的填充和开挖的情况,在考虑经济运距的情况下做到“移挖作填”。
3、资源化利用:工程垃圾、拆除垃圾90%以上成分可用于生产再生建材,具备再利用的经济效益。装修垃圾为居民、店铺、办公装修过程产生,不可直接利用,需要进行分选后再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第十四条 收运体系基本要求
构建“一中心五组图”的分区统筹收运处理格局,形成以东安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区为中心,分为工业园区、老城商业服务中心、新城行政文体中心、高铁新城区、东部新城区五大组图协同处理建筑垃圾的格局。
第十五条 收集收运体系规划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工程渣土优先现场就地回填,其次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配用于异地回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分选资源化,剩余的则送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消纳;工程泥浆在施工现场脱水后与工程渣土协同处置,优先现场就地回填,其次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配用于异地回填,剩余的则送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消纳;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进行就地回收利用,余下的送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分选资源化,分选出来的轻物质可送入焚烧发电厂,可用组分通过资源化工艺得到再生产品,不可用组分送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消纳。
第十六条 收运车辆规划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装修垃圾采用小型密闭化车辆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工程泥浆采用密闭罐车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收运体系模式
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将建筑垃圾统一整理后由建筑垃圾收运企业收集或渣土运输公司进行运送,建筑垃圾收运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建筑垃圾,并将其运送到指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筑垃圾采用直接收运方式进行收运,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尽量避免人口密集区及车流高峰期,主要运输路线建设大道、环城北路、东安大道、狮岩路、步程路、环城东路、冷东城际快线等,运输时间和详细路线由相关执法部门调度和安排。
第五章 建筑垃圾处理利用体系
第十八条 处理设施规划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东安县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共需设置2类集中处理设施,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考虑到东安县未来有可能接收下辖乡镇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因此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规模会预留一定空间。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规划方案
全县城统筹,建设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并投入使用,主要服务范围为东安县中心城区,处理规模为400t/d,规划用地规模27.0亩,建设周期为通过规委会审批后1~2年。
(2)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方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一并建设,规划用地规模54.0亩。
第十九条 处理工艺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包括再生细骨料、再生粗骨料、再生挡土砌块、再生透水砖、配筋砌块、再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加工成干粉砂浆、机制砂、路缘石、再生烧结砖和调配回填土生产需用的骨料。本工艺工段将产品规格设计为细骨料(5mm以下)、粗骨料(5-10mm、10-20mm、20-40mm)。建筑垃圾进厂后经过人工分选、一级破碎、除铁、风选、二级破碎、筛分、压制成型,筛后的再生骨料加上水泥、适量的外加剂,加水搅拌后压制成型,进行养护后得到再生实心砖、再生混凝土和再生砌块等材料。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规划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目标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统一的建筑垃圾县级监管平台,初步实现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闭合时监控管理,实现跨职能部门的联审联批,并与实现监管状况实时数据上报联动机制,同时提供地方政策法规、行业资讯、技术应用的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模式规划
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建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内包含6个不同功能的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建筑垃圾源头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减量调配信息系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管理空间规划
本次规划结合资源化利用厂和消纳场的规划布置,建设了不同的等级和不同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县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东安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重点监控区域为资源化利用中心和消纳场周边,防止出现污染或其他事故出现。重点监控路线为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居民主要居住区域,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这些路线进行运输。
第七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与安全卫生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包含:工程渣土污染防控措施、工程泥浆污染防控措施、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污染防控措施、工程垃圾污染防控措施、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噪声环境保护措施、水环境保护措施、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态恢复措施
封场后生态恢复技术措施包含:边坡整治、土壤保护与恢复、植被保护与恢复。
封场后的管理和利用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渗沥液导排和处理、填埋气体导排、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2)填埋场封场后宜进行水土保持的相关维护工作。
(3)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前应做出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并经环境卫生、岩土、生态环境等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预防措施
各类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埋场作业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有关规定。
(2)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
(3)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4)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5)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6)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处置高度和边坡应符合安全稳定要求。
(8)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现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第八章 建设投资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投资匡算
规划东安县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系统设备(不包括运输车辆)总投资约为77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投资约5000万元)、建筑垃圾消纳场(投资约2000万元)、信息化管理系统(投资约500万元)和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监控系统(投资约200万元)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运营模式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的实力雄厚的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技术保障措施
规划将建筑垃圾资源化纳入循环经济管理,推行分层次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制度,将建筑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纳入招投标体系中,建设便捷高效的数字信息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期间和封场之后的环境质量影响评价、监控。
第二十九条 政策保障措施
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强化管理,加强规划引导,给予政策优惠,依靠社会力量和科技支撑,遏制城市大拆大建,在规划配套、落实选择、组织保证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导向引领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组织保障措施
成立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建筑垃圾治理及试点工作,统筹推进我县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综合利用等问题。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及相关成员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地位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书为规划条款的解释和论证。
第三十二条 规划解释及调整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东安县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的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东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说明
文本中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附表
附表1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指标规划表
附表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选址规划表
附表3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选址规划表
附表1东安县建筑垃圾治理指标规划表
序号 |
内容 |
2030年 |
2035年 |
|
1 |
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 |
95 |
100 |
|
2 |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
100 |
100 |
|
3 |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
100 |
100 |
|
4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
拆除/工程/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拆除/工程/装修垃圾综合利用量占拆除/工程/装修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
85 |
90 |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的量占工程渣土总产生量的比例) |
30 |
40 |
||
工程泥浆综合利用率(%) (工程泥浆回填利用的量占工程泥浆总产生量的比例) |
30 |
40 |
||
5 |
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
100 |
100 |
|
6 |
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所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
100 |
100 |
|
7 |
停用消纳场安全封场与生态恢复率(%) |
100 |
100 |
附表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选址规划表
序号 |
建筑垃圾资源化厂 |
服务范围 |
处理规模(吨/天) |
用地规模(亩) |
建设周期 |
1 |
东安县 |
东安县县城 |
400 |
27 |
建设2年内 |
附表3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选址规划表
序号 |
建筑垃圾消纳场 |
服务范围 |
总库容 (万m3) |
有效库容 (万m3) |
总处理规模 (万吨) |
用地规模(亩) |
建设周期 |
1 |
东安县 |
东安县县城 |
50.0 |
48.0 |
75.0 |
54.0 |
建设2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