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相关纳税人能及时精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情形
《公告》明确了七类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2.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3.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5.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6.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7.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发生亏损的。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税,包括:1.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申请资料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困难减免申请报告。3.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对税务机关已经获取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关于核准权限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度减免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四)关于申请时限
为让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公告》根据不同的困难情形,分别明确了纳税人的申请时间。符合《公告》第一条(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困难情形,纳税人在困难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均可申请。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困难情形,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关于核准时限
按照纳税服务管理规范,《公告》明确了核准办理时限。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市州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实施时间
《公告》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