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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文件
东安税发〔2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
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税务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2021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根据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县局相关股室、分局、税务所对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双随机抽取、匹配,并在检查前进行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接收的任务信息实施检查并填报检查结果,履行审批程序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局相关股室、分局、税务所通过湖南省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归集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股负责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并承办双随机抽查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法制股负责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纳入名录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联系电话、所属税源管理执法机构、业务专长等信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制股牵头制定,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在综合管理系统公示,并报市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法制股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费改税情况对抽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公示、报备。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税务分局、税务所根据其征管执法职责涉及的抽查事项负责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提交风险管理股汇总。
各执法单位、税务分局、税务所应该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分局、税务所下一年度的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交风险管理股,由风险管理股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双随机”监管工作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市税务局和县政府备案并公示。
第八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该包含任务名称、实施部门、抽查事项、抽查类型(定向、不定向)、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除了抽查计划内容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抽取的比例或数量、参加抽查人员、抽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法定方式)、抽查实施时间、抽查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严格按照湖南省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规定制定并上报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二)严格按照湖南省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规定制定并上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各执法单位、税务分局、税务所根据本单位、分局、税务所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具体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
(四)各执法单位、税务分局、税务所根据本单位、分局、税务所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具体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五)各执法单位、税务分局、税务所根据抽查工作计划在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单,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然后通过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检查任务随机派送到人。
(六)组织实施检查。检查时应使用省局统一制定的《执法检查表》,《执法检查表》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
(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八)录入审批公示结果。抽查结果应按照。 “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类抽查结果录入综合管理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九)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双随机”抽查实行局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各税收执法单位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县级风险管理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股室、分局、税务所承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企业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
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可提示相关企业或有关监管执法机构先依法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检查时,企业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股负责对本级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发布抽查计划执行情况通报。
县局根据通报对相关股室、分局、税务所进行考核,并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和不作为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2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