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扎实推进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1.组织在校学生参与贩卖、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网络账号、支付账户、以及引流推广、技术开发等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
2.胁迫、唆使、引诱、欺骗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的行为;
3.组织或参与虐待、欺凌未成年学生,拐骗、强奸、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4.针对师生实施的敲诈勒索、“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围堵校门、侵入学校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社会机构、特殊利益群体为垄断校车、后勤服务等领域,组织社会人员滋扰、侵害校园等违法犯罪行为。
1.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反管理规定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和便利的行为,特别是为涉黑涉恶组织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
2.金融放贷领域从业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高利放贷、高利转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3.通过第三方机构从事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4.金融放贷领域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5.金融放贷领域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6.以消费、互助、免担保等为幌子实施的非法放贷及“套路贷”或违规在金融类相关网站、APP 中涉及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以及新型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情形。
1.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行业或市场,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
2.以社交电商、消费返利、投资理财、创业就业、兼职培训等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行为;
3.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4.危害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
5.组织他人进行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线索。
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提供有效问题线索并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按照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东安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