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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
  • 2022-06-24 09: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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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结合我县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情形或者标准等适用条件进行确定,制定本《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行政指导的柔性方式,以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谈话提醒、回访督促等措施,使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对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从轻或减轻处罚。旨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管理,引导企业自发守法守规,激发市场经济主体活力,持续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

一、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1、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 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 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2、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先由执法部门、局领导、违法行为所属业务科室共同审查是否属于“首次违法”,再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投法制宣教科法制审核并组织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子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单位应当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二、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的全面贯彻落实。将《清单》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清单》内容的,反时督促整改。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清单》中的“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2、《清单》中的“首次违法”是指首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区分类别。执法单位已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但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又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应认定“首次违法”

3、《清单》中的“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4、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同时符合《清单》中对该行为所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5、本清单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 《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同时执行。

6、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1

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属于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告表的(表面处理类等涉重金属污染项目除外);(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1)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3

未验先投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4

未验先投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半年;(2)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3)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或主动实施关停、恢复原状等措施;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一年;(2)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或主动实施关停、恢复原状等措施;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5

水污染超标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1)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5倍以下;(2)立即停止排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6

水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7

大气污染超标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超标排污的倍数在0.3倍以内;(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1)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的倍数在0.5倍以内;(2)立即停止排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8

大气污染防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釆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已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2)在当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已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正常运行,立即改正

9

大气污染防治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釆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釆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物料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3)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属于首次违法。

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未造成环境污染。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10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不符合规定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2)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不符合规定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2)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5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1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

12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

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一项)

13

固废污染防治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14

信息公开管理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15

信息公开管理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改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培训

备注: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于本不予处罚的规定。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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