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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 2016-10-3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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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受理

①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

②审查申报材料。

2、监察大队、环评股牵头勘查,组织有关股室到现场勘察。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验收通知书,并责令完善相关事项。

项目落实环评文件要求,经监测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有关媒体发布竣工验收公示。

3、审批

局领导根据调查及公示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审批时限5天。

4、送达依据审批同意的申请表核发竣工验收意见。

5、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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