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12月25日讯(通讯员 蒋吕燕)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邻里纠纷,古来有之。因修建化粪池,邻里之间竟大打出手,责任如何承担?一起来看东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2024年1月14日,吕某某因在宅基地上修建化粪池与邻居周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吕某某站在周某某家里的水泥台上用手指周某某,周某某用手推了吕某某一把,吕某某倒地受伤。吕某某受伤后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44元。2024年1月15日,东安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为此,吕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某与周某某在宅基地建化粪池一事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互相争吵,激化矛盾,导致吕某某受伤,双方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具体行为等情况,吕某某应承担本案30%的过错责任,周某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赔偿吕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080.49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相邻应和睦。邻里之间遇到问题也要互谅互让,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莫一时冲动,动手打人,打架有成本,动手需谨慎。